13045 天才傑弗遜和他的對手們(十五) ──副總統伯爾叛國案(下)

諸位會員及友好:

  早陣子美國國安局前外判職員史諾登Edward Snowden,向英國報章大爆「黑幕」,然後潛逃國外。美國國內對其行動有兩極化評價,或認為他是捍衛「自由」和「美國價值」的英雄,主張「言者無罪」;或認為他是向敵人出賣「美國利益」,危害國土安全的叛國者,主張應以「叛國罪」逮捕之。有人因此而發明了「Patraitor(Patriot + Traitor)」一詞。

  史諾登最終被聯邦檢察官以「諜報」、「盜竊」和「轉移政府財產」三條罪名起訴,但偏偏沒有控告他最嚴重的「叛國罪」。是檢察官心慈手軟,網開一面嗎?當然不是,只是因為「叛國」實在是太難入罪了。這與近兩周講的「副總統伯爾叛國案」有莫大關係。

  首先要提醒各位,美國是第一個現代意義上的「共和國」。在她之前,所有國家基本上都是「君主制」的。在君主政體中,國王就是國家的代表和象徵,「叛國」的定義就是反對甚至意圖推翻現任君主,中華所謂「謀大逆」者是也。君是實的,國是虛的,美國作為一個連「民族」也說不上的「純政治結合共和國」,國在何處,怎樣才算是叛國呢?

  正因如此,所以立憲先賢們特意在《憲法》中為「叛國」立下定義。在「伯爾案」之前發生的其他「叛國案」都是清晰的。例如「威士忌之亂」明顯就是「對聯邦發動戰爭」,因此是「叛國」無疑了。「叛國」案件的審訊由法院負責,但根據《憲法》,判刑則由國會決定,所以並不一定罪成就必然是死路一條,也有可能只是「罰兩舊」了事。國會判威士忌之亂中兩名罪成的「叛國者」監禁,後來華盛頓更用特赦權把他們釋放了。

  伯爾的案件有點特別,其中一個關鍵在於「意圖叛國」、「計劃叛國」甚至「準備叛國」到底是不是「叛國」。馬歇爾的判決為叛國罪定了一個相當高的舉證標準,成為一個極為重要的案例。連伯爾都不算「叛國」,這個小小的史諾登爆幾句料又怎夠資格「叛國」呢?

  說起來伯爾也算是飛將數奇、時運蹇滯。論武,他是一員虎將,憑軍功晉升至上校軍階,這對一個純以衝鋒陷陣見長的軍人而言,殊不容易。要知道華盛頓也是在重出江湖成為「天下兵馬大元帥」時,才得到(當時美國唯一的)中將的頭銜,漢密爾頓如非要擔任「(代理)美國陸軍高級軍官」(天下兵馬副元帥),恐怕也不容易獲封少將。論文,伯爾刻苦向學,出身名校,在紐約和新澤西法律界也算是名噪一時。他能言善辯、善於投機鑽營,又懂得在各不同勢力集團之間合縱連橫,更深明政治宣傳之道。

  他卸任副總統時,明明已是一無所有,但仍能從不同方面籌措到人才、資金和其他各種的支援,足證他確是一個政治奇才。何以像伯爾這樣一個完美政客的化身,最後竟然會輸得一敗塗地,只能苟且偷生呢?

  答案也許就在於他實在太「超越時代」了!美國一般鄉民是很「純情」的,尤其是建國之初的「君子時代」,當大家還是充滿夢想和盼望之時。伯爾這種型號的人才,來到現代,又或在當時的英國,大概也會是如魚得水,但當時的美國人實在很難接受這種「活脫脫的政客」!

  當然,更重要的還是對手太強!他先後遇上漢密爾頓和傑弗遜「兩大高手」,二人的偉大,都讓伯爾僅能望其項背。本來伯爾經過一番努力,也算是坐上了「第二把交椅」,一人之下,萬人之上。對手強其實也不是問題,但「不分莊閒」就是大問題了!「既生瑜,何生亮」,何況伯爾還同一時間遇到兩位當世人傑,只能怪自己的命不好了!

  不過,話說回來,我們今天也只是成敗論英雄。若果,當年伯爾在選戰勝出,也許亦會讓「現代政治」提早在美國出現;又若果,他在「西部之役」中一仗功成,也許今天史冊中,他就會成了一個為國立功的「Patraitor」,甚至是路易斯安那王國的「亞倫一世Aaron the Great」了!唉!誰讓漢密爾頓和傑弗遜總是棋高一著呢?

野人通訊(不)負責人
朝日謹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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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簡史番外篇〉:
天才傑弗遜和他的對手們(十五)
──副總統伯爾叛國案(下)The Treason Trial of Burr

  前文再續,書接上一回。上回講到,卸任副總統伯爾,在南部和西部均頻繁活動,既與各方勢力人士聯絡,又招兵買馬,意有所為。正當計劃如箭在弦,蓄勢待發之際,伯爾其中一個重要盟友路易斯安那都督韋堅信,卻暗中向傑弗遜總統投書告密。

  一直密切注視著伯爾一舉一動的傑弗遜,同樣也早已是蓄勢待發。他收到韋堅信的告密信後,隨即向國會指控伯爾叛國,要求發出全國通緝令,將其逮捕歸案。伯爾欲出走墨西哥,卻被傑弗遜指派的維珍尼亞執法人員所截。經過控辯雙方在大陪審團前的一番舌劍唇槍,伯爾終於被推到法院的審判台上。

  無論在公在私,傑弗遜都已經下定決心,非要將伯爾入罪。他不止一次向全國各地官員下令,要他們務必盡一切可能,尋找能夠指證伯爾的證人、證物、證據。然而,伯爾是天生的政客,向來逢人只說三分話,就算是向金主推銷陰謀詭計時,也總會說得曖曖昧昧,模稜兩可,而不會明目將膽地一下子挑明。另一方面,他行事也是極為小心,除了計劃中極少數的核心成員外,伯爾極力避免留下白紙黑字的證據。況且,曾與伯爾聯絡,甚至曾出資支持伯爾者,都擔心會受到牽連,故也必然是對一切都推說不知。

  儘管伯爾的老奸巨滑,讓傑弗遜這個「大搜查」行動的投入和產出完全不成比例,但傑弗遜「不惜工本」的動員,始終還是為他的旗下猛將,負責這宗案件的維珍尼亞聯邦檢控官希伊,找到了大量周邊證供和其他間接的佐證。當然,傑弗遜手上還有最有力的證人韋堅信;還有他與伯爾之間的通信,信中的內容涉及計劃的細節,毋庸置疑,這將是關鍵性的證據!

  除此以外,傑弗遜也運用手上的權力和總統的威望,製造輿論,間接向馬歇爾施壓。民主共和黨和對漢密爾頓之死仍未能釋懷的「紐約派」聯邦黨人,這兩幫本來水火不容的敵人,在此刻竟然罕有地聯手。案件還沒有開審,已是民情洶湧。大部分的民眾都認為伯爾通敵賣國,分裂國土,背叛共和,實在罪不容逭,必須將其治以重罪,以「正法紀、保人倫、存天理」!

  就在一片沸沸揚揚,「國人皆曰可殺」的輿論聲中,1807年6月,這宗轟動全國的「副總統叛國案」,在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馬歇爾的主持下,於維珍尼亞臨時聯邦法院開審了。

  主控官希伊向被告伯爾宣讀四項「叛國罪」,伯爾對全部控罪都矢口否認。控方於是傳召本案最重要的證人韋堅信將軍。這位曾在美法準戰爭中,屢建奇功的英雄,剛在去年,也就是1806年底被撤銷了路易斯安那屬地都督之職。這倒不是因為他暗中向西班牙通風報信的事被人揭發,而是因為他在屬地的施政實在糟糕,引起當地居民強烈不滿,最終被指控「濫權」而遭撤職。不過,他的被撤與伯爾意欲舉兵的時間非常接近,實在巧合得難免令人有所遐想。而且,他下台後,傑弗遜隨即派遣了自己最得力的前私人秘書,同時也是西征「探索軍團」的隊長劉易斯,前往聖路易斯,接替了路易斯安那屬地總督一職。

  反正現在韋堅信的處境非常尷尬,是應該按照傑弗遜的意思,全力「將死」伯爾,抑或放伯爾一馬,同時也為自己「留點空間」?究竟怎樣做才對自己最有利?向來「理性」的韋堅信心裏大概也沒有底,只能硬著頭皮上了。

  這位聯邦黨籍的將軍,以控方主要證人身分,在法庭之內作證。韋堅信指證伯爾叛國,他先拿出伯爾在起事前給他的密碼信,信中清楚顯示出,伯爾要求韋堅信出兵與從俄亥俄出發的武裝部隊會合,並配合英國皇家海軍攻擊西屬墨西哥。鐵證如山,伯爾與克萊對這一封信的內容無從否認。

  韋堅信接著拿出伯爾與他之前的通信,證明「叛國」的指控確有其事。韋堅信在法庭上宣讀信件的內容,伯爾聽著聽著,覺得有點不妥──韋堅信讀的內容與伯爾寫給他的信明顯有差別。伯爾舉手抗議,他表示對韋堅信呈堂信件的真實性有所質疑,辯方律師克萊即時要求鑒正信件的真偽。

  法庭當場進行筆跡鑒定,發現韋堅信所呈信件上的,竟是他本人的筆跡!韋堅信不疾不徐地解釋道:「這些信的原件丟失了,呈堂的是我收信時留下的手抄本。」韋堅信話剛落,法庭上傳來哄堂大笑,陪審團即時宣佈這批證據無效。

  顯然韋堅信已經作出了決定,他不介意在法庭上當一回小丑,但卻不會冒險將伯爾與他之間的密謀公開──這些同時也是指證他自己叛國的證據。韋堅信不能確定伯爾若真的叛國罪成,自己是否能夠置身事外。韋堅信不介意繼續替傑弗遜指控伯爾──也許這樣真的對自己的前途有利──但首先要確保立於不敗之地。

  伯爾得勢不饒人,趁機發揮他過人的演說天賦,情辭並茂地向馬歇爾大法官和陪審團申訴自己的冤屈:「根據《憲法》,『叛國』就是對合眾國採取敵對的行動。沒有行動,就不可能構成『叛國』。如今我受到的攻擊,卻並非以事實為基礎,而僅是基於一些虛假的報道,說我將有可能採取什麼什麼行動。只是因為這樣,整個國家就都站在我的對立面上,這公平嗎?這公正嗎?韋堅信順口開河打我的小報告來恐嚇總統,總統又拿這些報告來恐嚇人民!」

  伯爾在庭上慷慨陳詞,聽者無不動容。希伊甚至察覺有陪審員連連點頭,心知不妙,當即拿出另一些證據,反駁伯爾。他指出一個重要的事實,就是的確有一隊武裝部隊,在韋堅信指稱的時間,於俄亥俄的布倫那哈錫島集結。而且也有其他證據表明,這支部隊至少有部分的薪金和物資是由伯爾提供的。

  克萊隨即發言,他提醒大法官與陪審員另一個非常重要的事實,就是當主控官提到的這支部隊,在布倫那哈錫島集結時,被告伯爾本人並不在場。一個不在現場的人不應該被控。希伊早料到對方有此一著,早已是有備而來。他提出了英國普通法中的「推定性叛國罪」,並指出在美國亦曾有法官在審訊中,援引這項條文,即被告在叛亂行為發生時即使不在現場,只要有其他佐證,仍可被控以「叛國罪」。最重要的是,當時提出這個說法的那位法官,正是現在端坐在這個法庭之內,高高在上主審這宗案件的首席大法官馬歇爾本人!故此,雖然事發時伯爾並非身在現場,控方仍可以就其策劃和組織「叛國軍事行動」的行動,對他予以起訴。

  雙方繼續在庭上舌劍唇槍,互有攻守。只是,傑弗遜在這宗案件中展現的「高度投入」,顯然是有點兒過分了。早在審訊正式開始前,已出現了對總統「過度參與」案件審訊的質疑。蟄伏已久的傑弗遜反對者,逮住這個難得一見的機會,攻擊傑弗遜濫權。他們指責傑弗遜公報私仇,挪用總統的行政權力,把這次審判變成一場政治鬥爭。按他們的說法,總統實際想要對付的,早已不是無權無勢,不成氣候的「落水狗」伯爾。首席大法官馬歇爾,才是傑弗遜的真正攻擊目標。

  這種說法在社會上引起了回響,因為大家都知道傑弗遜與馬歇爾之間的「宿怨」。在「馬伯利訴麥迪遜案」中,馬歇爾表面上判了麥迪遜勝訴,好像給足了舅舅傑弗遜的面子,但實質上卻「提升」了最高法院的權力。傑弗遜認為,馬歇爾以聯邦黨人的身分,利用最高法院威脅和掠奪了總統和國會的權力。馬歇爾當然也是非常清楚傑弗遜在這宗「叛國案」的審訊中,到底扮演著什麼角色。因此,正如伯爾在主持蔡斯大法官的彈劾案一般,馬歇爾在審訊中同樣如履薄冰。不過,這並不單單是出於對伯爾的投桃報李,感謝伯爾盡力確保了自己的夥伴蔡斯,能夠獲得公正的審判。真正的原因,在於馬歇爾深明自己現在的處境,與當時的伯爾其實非常相似。而且,相比伯爾純求自保,他還肩負著另一重的使命。馬歇爾一方面要維護最高法院的尊嚴,一方面又要小心奕奕,讓包括傑弗遜在內的所有對手,挑不出一點毛病來。

  馬歇爾大法官在庭上,表現了他過人的能力。他提出的意見合情合理,他作出的裁決公正公平。隨著審訊的一路進行,儘管在傑弗遜的主導下,主流輿論還是站在總統的一邊,認為馬歇爾應判處伯爾有罪;然而,認同馬歇爾應「公平無私地」審訊,認為總統對案件的參與應該「適可而止」的意見,也逐漸多起來。有點讓人意外的事,伯爾在庭上瀟灑自如的表現,為他建立起「悲劇英雄」的形象,社會上開始出現同情他,認為他應該獲得「真正公正」審訊的聲音。

  經歷超過兩個月聆訊,1807年8月底,馬歇爾大法官宣布,整個取證程序完成。他首先向陪審團重申一次《憲法》中的「叛國罪」定義,然後向陪審團提供有關案件的法律意見和判決指引。

  馬歇爾指出,就實物證據方面,在控方所有「有效的」證據中,最直接證明伯爾確實曾與韋堅信發動軍事行動的,是他給韋堅信的那一封密碼信。然而,從信的內容看,它只涉及攻擊西班牙的殖民地,卻沒有提及對美國領土採取任何行動的打算。因此,這顯然不能成為伯爾「對合眾國發動戰爭」──《憲法》中的「叛國」定義──的證據。

  馬歇爾接著回應控方關於伯爾「不在場而策劃叛亂」的指控。他提醒陪審團,「叛亂」按照《憲法》的定義,「只限於與合眾國開戰,或依附其敵人,對其敵人予以協助和鼓勵。」因此若其本人沒有親身參與,「勸人叛亂」或「促使叛亂」並不等於「事實上的叛亂」。當案情所指的那一支武裝部隊,在布倫那哈錫島集結之時,伯爾本人並不在場。雖然控方援引案例,提出「推定性叛國」的指控,不過,若沒有確鑿的證據,「推定性叛國」無疑是過度司法。他自己在另一案件中提出的說法,也未必一定適用於本案。

  馬歇爾接著對陪審團強調,由上述的案情來看,本案的的關鍵在於,控方提出的證據是否能充分證明伯爾曾「參與」針對合眾國的軍事行動。截至起訴提出當日,還沒有任何公開的叛亂行動發生。就算在布倫哈那錫島集結的軍隊,真的是打算向美國開戰。但由於控方未能證明伯爾當時身在現場,故只能以「推定性叛國」指控他「策劃和組織叛亂」。不過,根據《憲法》對「叛國罪」的舉證標準,除非伯爾主動供認,否則至少要有兩名證人作證,指控才能生效。而控方由始至終,直接指控伯爾「叛國」的證人只有韋堅信一人,顯然未符標準。

  況且,從更根本的角度來看,這項「策劃和組織叛亂」的指控是臨時增加的,並沒有寫在起訴書上。根據《憲法第六修正案》,被告人有權「事先得知控告的性質和理由。」故這條在「違憲」情況下提出的控罪,本來就應該予以撤銷。
 
  大法官認為已向陪審團提供了足夠的法律意見,並作出了足夠判決引導。他現在敦請陪審團,就這宗案件作出最公正的判決。

  1807年9月1日,陪審團宣佈他們的決定:「本陪審團宣佈,由於我們掌握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伯爾犯有叛國罪,因此,我們決定判他無罪。」伯爾至此深深地舒了一口氣,然後不忘趁機表現他一貫的「有型有款」。他和克萊向馬歇爾表示對陪審團判決書的憤怒和不滿。因為他們認為判決書中表達的意思過於含混,令人覺得「意有所指」,對作為被告的伯爾並不公平。伯爾和克萊認為判決書中,只須簡單直接地寫出他們的判決,即「有罪」或「無罪」,而不應該說那麼多無謂的廢話。馬歇爾大法官對被告的申訴表示認同,他要求陪審團重寫判決書,上面只須寫上「無罪」一詞!這也成了一個慣例,即陪審團不必對案件中的各項事實逐一認定,也不必為他們的判決提出任何理由,而只須簡單地向法庭表達他們的判決──「有罪」抑或「無罪」。

  至此,這一宗轟動全國的「副總統叛國案」審訊結束,伯爾無罪獲釋。這兩個月他在法庭上的「精彩表演」,為他贏得旁聽者的同情。在馬歇爾按照陪審團判決書,宣判伯爾無罪的一刻,旁聽席上傳來一陣的掌聲和歡呼。伯爾成了英雄,雖然只是這短短的一剎……

  不過,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馬歇爾才是本案的真正主角。他引導陪審團作出無罪的裁決,按照《憲法》條文的規定,嚴謹地定出「叛國罪」的舉證標準。馬歇爾再一次與行政權力對抗,更重要的是,他敢於悖逆「主流民意」,讓司法問題回歸司法,避免案件淪為一場「政治審判」或「暴民公審」的鬧劇。這一件案的判決受到後世極高的評價,成為馬歇爾大法官除了「馬伯利訴麥迪遜案」以外,另一著名的「代表作」。

  此案最有趣的地方,在於傑弗遜和馬歇爾二人立場的對調。早於就任首席大法官之前,馬歇爾就是堅定的聯邦主義者。坐鎮最高法院後,他屢次在判決中強調「國家優先」,主張作為整體意志的代表「聯邦」,應高於個別的州或個人。相反,傑弗遜作為擁護共和的自由主義者,向來最重視的就是每一個人「與生俱來的權利」,這一點在他所撰寫的《獨立宣言》中已作出清晰的表達。政府只是「必要之惡」,「聯邦」也只是州的聯合,而非「個人」的自由結合。他在維珍尼亞主政時,已定下了《維珍尼亞宗教自由法》;建國立憲後,為了防止「聯邦」變成吞噬一切的「尼維坦」,傑弗遜積極推動首十條「憲法修正案」──《權利法案》的通過。為了防止聯邦,尤其是行政部門的權力過大,傑弗遜行使總統職權時都表現得非常克制。

  不過在這宗案件中,二人明顯是交換了位置。傑弗遜在公在私,為了要將伯爾置諸死地,在缺乏明顯證據下一意孤行,令一宗普通的訴訟變成政治迫害,把他一向最為珍視的「基本人權」置諸腦後。相反,馬歇爾大法官對這位幾乎已被所有人認定是「叛國賊」的伯爾,卻警醒地作出了必要的保護,在強大的輿論和行政壓力面前,捍衛了《憲法》賦予伯爾的基本權利。他透過對這一宗案件的判決,為「叛國」這項最嚴重的「憲制性罪行」,定下了嚴格的舉證標準,防止這種指控成為排除異己,迫害政敵的手段。

  時至今日,主流的法律學者和歷史學者都認為,從既有的種種跡象看來,儘管伯爾的行動很可疑,但由於傑弗遜政府始終拿不出伯爾實際參與「叛國行動」的具體證據,因此,他不應該被定罪,馬歇爾的判決是正確的。傑弗遜這次脅舉國之大權、天下之公論,再一次向馬歇爾挑戰,卻又再一次敗下陣來。

  不過,傑弗遜作為本故事的主角,這裏還是要給他寫幾句好話。事實上,傑弗遜這次雖然一意孤行,為了要將伯爾入罪,顯然濫用了他一向都刻意避免使用的巨大權力,然而他終究還是「有所為有所不為」。須知若傑弗遜真的是不顧一切,早已掌握伯爾動向的他,完全可以等待伯爾真的「有所動作」,向墨西哥和路易斯安那進兵,才採取逮捕行動。其時「捉姦在牀、捉賊拿贜」,不愁不能將伯爾治罪。

  傑弗遜結果沒有這樣做,有兩個可能。其一是伯爾從來沒有打算真的「叛國」,所以他根本就不會「有所動作」。傑弗遜知道自己永遠不可能捉到伯爾的確鑿把柄,故此只能就這樣把他揪上法庭。不過,相比之下,大概更多人會認為第二個可能更合情理。這就是傑弗遜怕伯爾一旦將計劃付諸行動,在美西邊境引起軍事衝突,局勢也許會脫離控制,一發不可收拾。事實上,當時的國際形勢極為複雜。自從拿崙當政以來,雖然英法之間幾乎一直處於戰爭狀態,但對包括美國在內的中立國尚算「客氣」。然而,隨著兩大霸權對抗的持續升級,不肯歸邊的中立國,也開始被認為是「資敵者」而受到敵視。傑弗遜實在不願在此刻與西班牙發生任何衝突,而讓英法有機會將歐戰的炮火燒到美洲。為了懲戒叛徒伯爾,而讓美國百姓飽受兵燹之災,非「仁君」傑弗遜之所願。

  況且,傑弗遜應該會認為,自己已動用了「傾國之力」去搜查伯爾的罪證。即使伯爾還沒有真的動手,也是挺有信心可以將伯爾入罪,只是想不到馬歇爾又一次當了「攔路虎」而已。

  馬歇爾大法官以其過人的智慧和勇氣,再一次捍衛了司法的尊嚴。他自從四十五歲時出任了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一直到他去世,執掌最高法院達三十五年之久。在此期間,總統寶座一直都是民主共和黨人的囊中之物,然而馬歇爾秉承公義,多次作出悖逆行政當局的裁決,確立了最高法院的獨立地位。

  不過,最高法院之所以能夠得到與總統和議會鼎足而三的權力和地位,並不單單是馬歇爾和其他大法官的功勞,而是有賴掌握執行權力的行政部門予以「配合」。傑弗遜雖然不只一次被他的好外甥弄至灰頭土臉,但他每次都遵守遊戲規則,沒有「輸打贏要」。即使對馬歇爾的判決不滿,也只會尋求在憲制層面推翻判決,就算失敗,他也會接受。「維珍尼亞王朝」兩位「後繼之君」麥迪遜James Madison和門羅James Monroe,甚至之後再繼任第五任總統的小阿當斯John Quincy Adams,都繼承了傑弗遜開創的這種「恢宏大度」的傳統,嚴守後世稱之為「三權分立」的原則。

  這種將「尊重法院判決」形容為是行政部門「恢宏大度」的說法,也許遠離了我們的常識範圍──「不這樣,又可以怎樣?」第七任總統傑克遜Andrew Jackson作出了示範,作為一個步卒出身的「流氓天子」,傑克遜作風專橫,他有名句曰:「馬歇爾的判決,就由他自己去執行吧!」傑克遜的霸道令南方人都謔稱他為「傑克遜王King Jackson」。

  建國之初,一切傳統都有待「創造」。馬歇爾的大膽判決,傑弗遜的尊重執行,這種做法經歷後來三任總統的跟從,成為了「傳統」。「傳統」建立後,傑克遜的肆意妄為被視為「偶然」。我們可以想像,若馬歇爾最初幾次判決時,遇到的不是如傑弗遜一般的大度君子,而是如傑克遜一般的專斷霸王,大概最高法院就不會是我們看到的這個樣子了,甚至整個「美國」都會面目全非。

  我們在讚頌馬歇爾確立最高法院超然地位之時,不應該忘記也有傑弗遜的一分功勞。他選擇了尊重制度,遵守規則,縱然對馬歇爾把持最高法院感到不滿,他也只能不斷伺機委任民主共和黨籍的大法官進入最高法院,以「稀釋」馬歇爾的影響力。這種方法被傑弗遜的幾任後繼者所沿用,馬歇爾大法官離任前(也就是臨終前),整個最高法院除了他本人外,所有其他大法官都是由「維珍尼亞王朝」的總統委任的。不過,馬歇爾思慮周密、論理嚴謹、SENSE澎湃,更重要的是口才異常了得,其他(強調「以理服人」的)大法官顯然都不是他的對手。直到他逝世前的一天,最高法院一直都是「馬歇爾式聯邦主義」的地盤,儘管聯邦黨在行政和立法部門,其實早已銷聲匿跡了。

  回說無罪獲釋的伯爾。他雖然重獲自由,並在法庭上成了剎那的英雄,但美國之大,彷彿已沒有他的容身之所。他不能再回老家紐約和新澤西,這倒不是因為他害怕被控謀殺。紐約根本沒有找到足夠提出起訴的證據;至於新澤西,雖然經當地大陪審團的確認向伯爾提訴,但後來也被新澤西最高法院撤銷了。然而,當地的人還是懷念著漢密爾頓,民眾不能原諒殺死他的兇手。眾怒難犯,北方不能回,南方又是傑弗遜的地盤,至於西部,尤其是包括俄亥俄在內的「老西北」,幾乎都是他的債主。伯爾在美國已經無法立足,唯有「流亡」海外。他出走歐陸,嘗試尋找機會,但徒勞無功。(他就是在這時遇見大哲學家邊沁,參見第十一集。)伯爾在歐洲浪蕩了幾年,直到1812年英美戰爭爆發,美國人都關心戰事,沒有人再有空留意伯爾,他才敢低調地潛回紐約居住,直至去世。

  伯爾的好兄弟戴頓,同樣也受到「叛國」的指控。伯爾被判無罪,他當然也被釋放。不過,這件事對他的政治前途已造成了巨大的影響,他不可能再在全國政治舞台上亮相了。而且,如同伯爾一樣,他在俄亥俄受到敵視,所以也只能全盤撤資了。終其一生,他從來沒有踏足過那個以他姓氏命名的「戴頓市」。幸好,戴頓在故鄉新澤西的名聲還不壞,他於是返回老家,此後一直在州議會任職,安度餘生。今日該州還有些中小學和街道以戴頓為名。

  韋堅信雖然因「管治失當」和「濫權」,被撤去了路易斯安那都督的肥缺,但畢竟還算是「規行矩步」,因此直至1812年英美戰爭爆發,仍一直保留著「美國陸軍高級軍官」的銜頭。戰後,因其「熟悉西班牙情況」,被派任駐墨西哥公使近十年,直至去世。至於俄亥俄富商布倫那哈錫,雖然曾發表「鼓吹分裂」的言論,但基於「言論自由」原則,倒也沒有什麼大不了。反而是他為這個「驚人計劃」在伯爾身上投放的「驚人資金」,就真的是化為烏有了。

  正如上面所提到,傑弗遜對伯爾籌劃的「叛國行動」雖然已掌握了大量的資訊,但仍是表現得小心奕奕,極力避免伯爾「真的」搞出什麼事來。傑弗遜的小心不無道理,因為自從《亞眠條約》所締造的短暫和平結束後,英法之間的戰爭比之前更加激烈,歐洲以至整個世界的局勢,都因此而變得不明朗。

  美國自立國以來,一直秉持著「自由中立」原則。華盛頓在其由漢密爾頓起草的「告別演說」中,道出了其中的精粹:「我們必須盡可能減少與別國結成政治同盟,並盡可能保持航海和貿易的自由。」簡而言之,「自由中立」就是經濟自由,政治中立──你們之間的紛爭我不理,我只是做我的生意!這個原則甚至成為聯邦共和兩黨的「共識」,分別只是「中立」之餘,向英國抑或法國「稍為傾側」而已。

  自從青年時代開始,傑弗遜已是重農主義者。不過,在十八世紀末開始,資本主義來勢洶洶,已是不可逆轉的世界潮流。傑弗遜作為一個睿智的政治家,雖然還是以建立「農業國度」為理想,但也明白工商業對新生美國同樣不可或缺。他為了捍衛美國商人的利益,不惜被攻擊為背棄「小政府理念」,也要出兵地中海,可見他是「重農而不輕商」。

  英法戰爭期間,美國藉著「自由中立」的便利,大發戰爭財。然而,就在伯爾案於國內搞得沸沸揚揚的同時,發生了一件大事,以至傑弗遜竟然決定要實行「禁運政策」,禁止所有美國商人與外國貿易。究竟發生了什麼事,讓傑弗遜竟然要實施禁運,自斷財路呢?這樣的政策必然損害國民的利益,國會何以竟然也會通過呢?國內對此政策又有何反應呢?欲知箇中前因後果,請看下回看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