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位會員及友好:
傑弗遜是一位偉大的總統,在他任內發生的很多事件,對美國日後的發展都造成深遠的影響。今天我們看到的美國之所以如此的「美國」,傑弗遜時代發生的諸多大事也許正是箇中原因。本集講到的這一宗「馬伯利訴麥迪遜案William Marbury v. James Madison, Secretary of State of the United States, 5 U.S. 137 (1803)」也是其中一個「美國為何美國」的原因!
各位大概都會知道現任的美國總統是奧巴馬Barack Hussein Obama II,他是美國的第44任總統。但知道現任首席大法官是羅伯斯博士John Glover Roberts, Jr的朋友,相信也比較少吧!羅伯斯閣下的正式頭銜是「美國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 of the United States」,而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這是第6任大法官所羅門.蔡斯Salmon Portland Chase任內建議更改的,用以強調最高法院與總統府的「對等地位」。而其他八位大法官的正式頭銜則是「最高法院副法官Associate Justice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從首任的首席大法官傑伊John Jay(大家還記得那位「為國捐軀」簽下《傑伊條約》,黯然下台的「李鴻章」嗎?)至今,羅伯斯只是第17任首席大法官。(其中第2任首席大法官魯特列治John Rutledge還只做了3個月)從數字上可以看到,首席大法官雖然比較「低調」,但由於他(和其他聯邦法官)是終身職的關係,大法官的影響力可能比一個「無為的」總統還要大得多!
第4任首席大法官馬歇爾,正是一個對美國發揮巨大影響力的人。在他三十四年的最高法院生涯中,作出了不少重要的判決。
在「吉本訴岳登案Gibbon v. Ogden」中,他認為《憲法》給予國會「調控貿易的權力」是一種「制訂規則的權力」。這種憲制性的「隱含權力」(又是漢密爾頓!)除《憲法》本身的規限外,應是「無限廣大」的。他按此判定紐約州議會立法,限制不具備紐約州執照而只持聯邦執照的船隻,在其州內水道內行駛,屬於「違憲無效」。從此州際貿易得以打破「地方主義」的壟斷,整個美國變成了單一的巨大經濟體,為發展成今日的金錢帝國打下堅實基礎。
在「麥洛克訴馬里蘭案McCulloch v. state of Maryland」中,馬歇爾指出:「聯邦是所有人的政府,它的權力受所有人所委托;它代表所有人,並為所有人而行動。儘管聯邦政府的權力是有限的,但在其行動範圍之內,它卻是至高無上的。這似乎是其性質所導致的必然結果!」他對《憲法》中的「必要和適當」作出了解釋:「『必要』並不意味『絕對的物質需要』,也不意味著事物之間的直接因果,它至多只表明一樣事物對另一樣事物是『方便、有用或基本的』!」這完全就是把漢密爾頓一直推崇的「聯邦主義」再說一遍,後世學者稱之為「聯邦默示權力」!按此理論,聯邦權力儘管在《憲法》的規限下是「有限的」;但只要「目的合法」並且「有利於人民福祉」,而不踰越《憲法》的規限,聯邦的權力應是至高無上、無遠弗屆的!這個判例,讓美國聯邦政府得到了足夠的權力,應付瞬息萬變的世界。美國得以茁壯成長,最終稱霸世界。
馬歇爾作出的重要判例不勝枚舉,但這一切其實都比不上本集所說的「馬伯利訴麥迪遜案」。因為若沒有此案,最高法院不會得到如此重大的權力,後面的所有故事也不會發生了。
1801年2月4日,馬歇爾宣誓就職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當時尚未「升呢」為美國首席大法官)。當時的最高法院非常「霉」,連像樣的辦公和審訊地方也沒有。其「兜踎」之極,致兩院議員心有不忍,將國會大廈一樓一間只有兩扇窗,不足一千呎的雜物房騰空,撥予「最高法院」使用。在阿當斯修訂《司法法案》之前,各大法官還得在每年春秋兩季,在各自的「巡迴區」內「代天巡狩」,舟車勞頓,奔波審案。此前「最高法院」在1790年至1800年十年間審理的百餘件案件,多涉及海事、財產和商務,從未觸及憲法問題。
由於《憲法》中並沒有清晰地訂明最高法院的職權,所以當時人們對「最高法院」究竟應該是什麼和應該做什麼,有著各種的爭論。似乎大多數人都相信「最高法院」應有權「解釋法律」,但卻沒有多少人真心認為法官有權力「推翻法律」!
馬歇爾在此案的判決中,拒絕為馬伯利頒下「執行令」,從而迴避了與行政部門的正面衝突,免卻了「必然被冷落」的尷尬。然而,卻巧妙地為最高法院「奪取」了最重要的權力──「違憲審查權」。有不少後世的法學者認為,馬歇爾的判決並非無懈可擊。《司法法案》的原文有歧義,尚可作其他「不違憲」的合理解釋。不過,這案件是對馬歇爾和最高法院一個極為重要的機會。要是最高法院不在立國之初的1803年,不在極力抑壓自己權力的傑弗遜總統治下(第八任總統老山核桃傑克遜Andrew Jackson, Old Hickory就曾對最高法院的判決置諸不理,被南部各州謔稱為「King Jackson」!),不在各方對政府運作仍在摸索階段之時,奠定權力的基礎,日後想再得到如同今天的位格,恐怕就不是一件易事了!
備註:下一次最高法院行使「違憲審查權」的機會已是54年後了。案件就是被後世形容為「極度邪惡」的「史葛訴桑德福案Dred Scott v. Sandford」(又稱「黑人非人案」)──最高法院在該案中判定,即使自由的黑人也不是《美國憲法》中所指的公民,所以史葛無權在聯邦法院提出起訴。史葛不應認為自己曾到過「所謂的」自由准州威斯康辛Wisconsin Territory就能獲得自由。因為令威斯康辛准州排除奴隸制的《密蘇里妥協案Missouri Compromise》,超出了國會立法的權限,所以該法案應被視為「違憲無效」。
究竟馬歇爾大法官在「馬伯利訴麥迪遜案」中作出了怎樣的判決?其判決之妙處何在?又為合眾國帶來了怎樣的影響?一切還看〈美國簡史番外篇〉:
天才傑弗遜和他的對手們(九)──「馬伯利訴麥迪遜案」!
附記:馬伯利的提訴被馬歇爾駁回後,也沒有再去「對的地方」提訴。因為案件己經擾攘多時,他本應要就任的太平紳士職位,其實早就被傑弗遜在國會提出的「裁員法案」撤銷了!
野人通訊(不)負責人
朝日謹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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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簡史番外篇〉:
天才傑弗遜和他的對手們(九)──「馬伯利訴麥迪遜案」
前文再續,書接上一回。上回講到,北非柏柏海盜諸國,杮子揀軟的揑,欺那新生合眾國未成氣候,兼且遠隔重洋,對美國商船諸多敲詐,以致擄人勒索。傑弗遜於十數年前獨立之初,曾出使北非。他深知與此等強盜匪類,根本不能透過談判解決問題,遂毅然發兵東征,意圖一下子根治這個困擾美國多年的痼疾。美軍在此五年的戰爭中,表現出智勇雙全、剛柔並濟的力量。戰爭的勝利讓這個新生國家的國際聲望提升不少,也為美國商船在地中海賺取了幾年的安逸。
然而,橫跨傑弗遜兩個總統任期的這五年,美國國內當然不可能風平浪靜。其中第一件要提到的,一定是1803年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馬歇爾John Marshall審理的「馬伯利訴麥迪遜案」。這件案在美國司法史上留下無比巨大的影響。有人認為,這案件奠定,甚至是創造了美國的「三權分立」!馬歇爾大法官也是很多美國人心目中,史上最偉大的大法官。他雖然是傑弗遜的「敵人」,但卻與傑弗遜一起,建構了我們今天看到的「美國」!
這案件的前因得由1801年阿當斯卸任總統之前說起。1801年初,雖然第三任總統的人選還沒有決定,但阿當斯的失敗已是鐵一般的事實了,聯邦黨在同時舉行的國會選舉中,亦被大多數選民所摒棄。為了對未來的執政共和黨政府作出足夠的制衡,阿當斯在2月4日委任了自己國務卿馬歇爾為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正當傑弗遜和伯爾在「多輪投票」中爭持不下之際,聯邦黨把握了他們最後的權力,在2月13日於國會通過《1801司法法案Judiciary Act of 1801》(其為對之前《1789司法法案》的修訂),以免除大法官奔波於各巡迴區之苦為由,將「聯邦巡迴法院Circuit Court」由3個增加到6個,並增加了16個聯邦巡迴法官的職位,以代行大法官的部分職務,讓大法官可以坐鎮中央,不必舟車勞頓。(這就是今天「聯邦上訴法院Courts of Appeals」系統的前身了。)2月27日又通過在新都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設立哥倫比亞特區法院。3月3日,「末日總統」阿當斯連夜任命42名哥倫比亞特區的「太平紳士Justice of Peace」(或譯「治安法官」),這些法官被戲稱為「午夜判官Midnight Judges」。不問而知,阿當斯任命的所有巡迴法官和「午夜判官」,清一色都是聯邦黨人。他們希望在喪失行政和立法兩權的同時,還能在司法部門保留「發言權」。
隨著子夜鐘聲敲響了十二下,阿當斯和他的國務卿馬歇爾的任期結束了。不過,根據《憲法》,馬歇爾的大法官任命卻是終身的。由於時間過分緊迫,以致馬歇爾未及將所有太平紳士的委任狀,在自己任期屆滿前送出。當第二天傑弗遜上任時,仍有十七份已蓋國璽(美國國璽由國務卿持有)的委任狀,放在國務卿辦公室的案頭。
上回曾經提過,傑弗遜有一條簡單的人事任免原則,就是由傑弗遜當選到就任期間這一段「過渡期」中,阿當斯任命的所有官員,全部「冇得留低」。況且,他已打算向國會提案,要求裁撤包括這批「太平紳士」在內的「司法冗員」。故此,傑弗遜指令新任國務卿麥迪遜,將這批委任狀「留中不發」,以便拖延至國會通過他的「裁員法案」。
按照《1789司法法案》中的規定:「公民有權向最高法院提訴,要求最高法院向下級法院或是政府官員,頒下採取適當行動的執行令」。其中一名「待任午夜判官」莊園主馬伯利William Marbury,遂聯同另外四個處境相同的聯邦黨友,按此條規定到最高法院控告國務卿麥迪遜行政失當,要求法院命令麥迪遜立刻把委任狀送出。
對剛剛才卸任國務卿的首席大法官馬歇爾而言,幾乎一上任就要與最高行政機構正面交鋒,實在是一個難題。純就案情而論,就算真的是椅子還沒有焐暖就要被「炒魷魚」,也總該讓人家過一過「官老爺」的癮吧!按照程序公義原則,麥迪遜明顯「打茅波」。故此,若判馬伯利敗訴,無疑就是宣告最高法院對行政機構沒有制約權。這樣一上場就自斷雙臂,則何以報答對自己委以重任的阿當斯老細的「知遇之恩」?馬歇爾曾稍作試探,他向新任國務卿麥迪遜發出非正式公函,邀請麥迪遜回函或到庭解釋其扣留委任狀的原因,卻沒有得到任何回應。按此情況,即使法院真的強行作出判決,結果恐怕也是一樣。畢竟,一切還是掌握權力的說了算。這並非一宗單純的官司,在法律問題以外,這更是一次微妙的政治較量。馬歇爾很清楚,委任狀是老闆和自己不久前批出的,若判麥迪遜「扣狀有理」,老細和自己豈非顏面盡失?反過來說,法院本身並無執行其判決的能力,若「正義地」判麥迪遜敗訴,但行政部門卻對法院判決置之不理,豈不是更無「飛士」?似乎無論如何判決,馬歇爾自己,以至整個司法部門,都註定要大出洋相,被行政部門「落面」。面對這痛苦的兩難,這位還沒有「知天命」的首席大法官陷入了深思。
趁著馬大法官費殺思量,苦思冥想的空檔,我們正好先借點時間,了解一下這位聯邦黨籍的首席大法官,這位被譽為美國史上最偉大的首席大法官。
馬歇爾John Marshall(1755-1835年),曾先後出任維珍尼亞州議員、美國國務卿,並擔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三十四年之久,是史上任期最長的首席大法官。他出生於維珍尼亞日耳曼鎮German Town附近的一個典型北美農民家庭。像其他大多數的農民一樣,馬爸爸曾參加維珍尼亞的民兵,保家衛土。他是小馬歇爾心目中的英雄。馬歇爾沒有高貴的出身和顯赫的家世,整個童年時代幾乎就是跟隨著父母,為尋找更好的耕地,在荒涼的維珍尼亞邊疆不斷地遷徙。稍大的時候,父母把他送到一所私立學校就讀。該學校的教育並不系統,卻以刻板和嚴格聞名。馬歇爾在學校勤勉刻苦地學習,打下了對古典文學和法律知識的堅實根柢。
1775年,反英抗暴的風潮席捲整個北美大陸。覆巢之下,豈有完卵?當年春天,剛滿二十歲的馬歇爾毅然步武他尊敬的父親,加入了維珍尼亞的民兵。幾乎就在同一時間,列克星敦的槍聲響徹雲霄,馬歇爾不久被整編加入大陸軍。少年行旅的生涯,培養出馬歇爾堅毅執著的品格。他性格雖然有點刻板,但辦事果敢而高效。
1780年,戰爭接近尾聲,馬歇爾退役並繼續學業。他進了維珍尼亞威廉斯堡Williamsburg的威廉和瑪莉學院College of William and Mary修讀法律,師從著名法律學者威夫George Wythe教授,威夫教授就是傑弗遜當年的恩師。在明師指導和馬歇爾自己的刻苦努力下,他很快就獲得了律師資格。
1782年馬歇爾小登科,律師事務所生意也是蒸蒸日上,同年更首次當選州議員,三喜臨門。這是馬歇爾首度擔任公職。
論資排輩,馬歇爾屬於新生美國傑出人物中的「第二梯隊」。他的年齡相比華盛頓、阿當斯,以至傑弗遜和麥迪遜都差了一截。漢密爾頓的年紀和馬歇爾雖然差不多,但像漢密爾頓一般少年老成、鋒芒畢露的天才畢竟萬中無一。獨立戰爭開打時,馬歇爾還很年輕。在立國之初諸如《獨立宣言》、《費城制憲》等的重大事件中,都還沒有機會站在第一線。不過,縱然馬歇爾沒有漢密爾頓獨當一面的軍事天才,但和漢密爾頓一樣,五年的軍旅生涯,讓他深明當時邦聯體制的無力,從而認同建立強大聯邦的重要性。故此,1787「費城制憲」之後,他在維珍尼亞議會大力主催通過《憲法》。在當時,維珍尼亞議會對《憲法》的態度還是不很明確。雖然《憲法》是以麥迪遜撰寫的「維珍尼亞方案」為藍本,但加入了「康涅狄格妥協」後,不少維珍議員都因「大州利益受損」而心有不甘。馬歇爾深恐建立聯邦國家的偉業功虧一簣,在州內各處奔走,並在議會中大力聲援麥迪遜。《憲法》草案最後得以在維珍尼亞議會,以僅過半數(與紐約州一樣是52.5%)的支持「低空掠過」,馬歇爾也實在是功不可抹。(參見《第二集》)
《憲法》通過後,聯邦政府成立。馬歇爾很自然成了「聯邦黨」的一員。從政治理念方面而言,他非常認同漢密爾頓的觀點。對漢密爾頓的一系列經濟政策,馬歇爾也抱支持態度。「準閣揆」漢密爾頓對馬歇爾也相當欣賞,曾打算將他羅致於政府之內,讓馬歇爾擔當一些重要的公職。然而,在立國之初,大多數公職都是(近乎)沒有俸祿的。馬歇爾「仔細老婆嫩」,雖然律師業務不錯,但也是「手停口停」,前往中央任職將會嚴重影響他的收入。加上他對漢密爾頓其人本身並無太大好感,因此拒絕了漢密爾頓的邀請。
1797年美法關係緊張,阿當斯總統派出三人代表團前往法國談判,馬歇爾正是其中一人。此次法國之行結果卻遇上了XYZ事件。美國使者拒絕了法國人的索賄,其中馬歇爾更是義正詞嚴是批駁法國「中間人」的卑鄙要求。使節團最後雖然無功而還,但包括馬歇爾在內的三名代表,他們「有型有款」的形象卻在全美國人心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1799年,在聯邦黨「反漢密爾頓派」大老、維珍尼亞地方領袖(曾先後任獨立後及立憲後的首任維珍尼亞州長)亨利Patrick Henry的大力支持下,馬歇爾當選國會議員。他在議會中成為阿當斯的少數堅定支持者之一,與總統一起抗衡漢密爾頓領導的聯邦黨主流派。
1799年華盛頓去世,聯邦黨內的分裂表面化。阿當斯在其總統任期的最後一年,全面撤換內閣中的所有「漢粉」。1800年,馬歇爾經過近廿載的經營,財政壓力已稍感舒緩。加上阿當斯總統知遇恩隆,竟對自己委以「國相」重任,幾經考量,馬歇爾毅然接受挑戰,就任美國第四任國務卿。雖然他的任期只有不足一年,但甫上任就要面對棘手的問題。其時美法關係持續惡化,「準戰爭」隨時有演變成「真戰爭」的可能,以漢密爾頓為首的「新英格蘭派」(鷹派)聯邦黨人不斷鼓吹向法國宣戰。馬歇爾雖然也有聯邦黨人「先天」的親英傾向,但卻與阿當斯一樣,不希望發動一場「無謂的戰爭」。故此,他竭力協助阿當斯在英法之間保持中立的外交政策,並試圖把與法國的爭端折衝於樽俎之間。
馬歇爾擔任國務卿後的三個月,美法終於簽訂《楓丹白露條約》,法方放棄了雙方在獨立戰爭期間簽訂的「法美同盟條約」中,美方的大部分義務,雙方並重申「公海自由」原則。《楓丹白露條約》的簽訂,對美國而言,體現了一種「外交孤立主義」,可視為後來《門羅宣言》的先聲。然而,對法國而言,則可視為一次外交上的轉向,即拿破崙大帝已放棄了全面控制美國,或直接借美國之力對付英國的意圖。不過,在漢派眼中,「中立」等同「親法」,這是他們所不能接受的。聯邦黨陷入進一步的分裂,(參見第六集)而馬歇爾則繼續努力,並成功促成了與西班牙等歐洲諸國的談判,令美國從此得以在歐洲列強的紛爭中,真正地處於「中立」的地位。
1801年1月31日,阿當斯在其總統任期僅餘一個月之時,任命了他最信任的國務卿馬歇爾,擔任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也就是說馬歇爾將有一個月的時間兼任國務卿和大法官。當時聯邦黨在總統和議會的選舉均告失敗,已鐵定失去行政和立法兩大部門的主導權。阿當斯希望在司法部門內,還能保留著影響力。除了開設大量「衙門」和任命了大量的新法官外,任命馬歇爾為首席大法官是阿當斯最重要的一著。阿當斯認為,馬歇爾是一個極有原則的聯邦主義者。而且,他是維珍尼亞人。也就是說,一來他肯定不會與以漢密爾頓為首的新英格蘭派「埋堆」,二來也避免了「用人唯北」的偏袒之嫌。另一方面,馬歇爾雖然不算年長(當時45歲),但在推動制憲運動時,曾發表大量強調應以司法權制抗立法權的言論(這是明顯的英式海洋法思維),令整個法律界都非常「嗒糖」。故此,這次的任命在司法界別中亦頗孚眾望。事實證明,這個任命的重要性遠超阿當斯的想像,馬歇爾幾乎是「創造」了最高法院!阿當斯晚年回顧自己一生功過之時,曾不無得意地稱:「任命了馬歇爾(作首席大法官),大概就是我為合眾國作出的最大貢獻了!」
說到這裏,馬歇爾大法官經過反覆思量,此時剛好也想到了一手「不昧因果」的「五星級妙著」!
1803年2月24日,聯邦最高法院宣布了對此案的判決。除了負責撰寫判詞的馬歇爾首席大法官外,判決結果還得到以資深法官蔡斯Samuel Chase(蔡斯法官以後還有出場機會)為首,另外三位參與審理此案的大法官全體聯署。(另有兩位大法官沒有參與此案。)馬歇爾在判詞中指出,這案件其實可以約化為三個問題:
i. 「申訴人是否有權獲得其所要求之委任狀?」
ii.「若其有權,而此權利業已受到侵犯,其國家之法律是否應向其予以補救?」
iii.「若法律確實應向其予以補救,此種補救是否即為本院發出之執行令?」
對於第一個問題,馬歇爾認為,合眾國總統既然簽署了馬伯利先生的委任狀,以五年為期,任命他為哥倫比亞特區華盛頓縣的一名太平紳士,並且國務卿已在其委任狀上蓋上合眾國的國璽,作為總統簽名正式有效及委任業已完成的確證,則委任狀已授予他擔任此項職位之合法權利。投遞只是例行的行政手續,行政部門並無故意拖延的權力。故此,馬伯利先生當然有權獲得其所要求之任命狀。
對於第二個問題,馬歇爾認為,每個人受到侵害時,都有權要求法律的保護。合眾國政府既被宣稱為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則若其法律不能對合法權利進行保護與補償,實不配當此這個榮譽之稱。至為關鍵的是,太平紳士作為司法系統中的一員,其任免並不像各部部長一樣悉隨總統之意。是以,國務卿麥迪遜不得剝奪馬伯利之既得權利。協助馬伯利從麥迪遜處取得委任狀,確為我司法部門之職責。
終於到了第三個問題。這裏正是馬歇爾的妙手所在。馬歇爾指出,法院有權向行政官員發出執行令,此事確實無疑。然而,馬伯利以《1789司法法案》中,「對聯邦官員提出執行令的案件,最高法院具有初審管轄權」此條文作為依據,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訴,則有商榷餘地。因為按照《美國憲法》第三條第二款第2節,「涉及大使、公使及領事以及一州為一方當事人的一切案件,最高法院具有第一審管轄權。」除此以外,最高法院對其他案件有「上訴審轄權」。《1789司法法案》的規定,明顯與《憲法》有所牴觸。馬歇爾強調,把規則適用於具體案件的人,必須對規則進行判斷和詮釋。假如兩條法律相互衝突,法院必須決定哪一條適用。假如「法律」和《憲法》都適用某一具體案件,而「法律」與《憲法》卻互相牴觸,法院就必須決定,在這些相互衝突的規則中,到底哪一項管轄該案。這就是司法職責的本質!相較於其他法律,《憲法》的地位至高無上,此點殆無疑問。法官在就職時曾向《憲法》宣誓,他們只應當,也只能夠尊重《憲法》,服從《憲法》,適用《憲法》。是以在此案中,法院只能適用《憲法》,而將與《憲法》牴觸的《1789司法法案》置之不顧。故此,雖然馬伯利先生為正義女神所加持,但很遺憾,你來錯地方了,根據《憲法》,本院對閣下之案件根本沒有第一審轄權。本院只能撤銷閣下對國務卿麥迪遜的控訴。
馬歇爾的判決委實非常巧妙。他直接宣告法院「無權」,但這個「無權」卻是以法院「有權」審查國會通過的法律是否「合憲」為前提。判決一出,天下震動,全體司法界大呼「好波」!國務卿麥迪遜,以及其上司傑佛遜,雖然獲判勝訴,並發表聲明稱:「事實證明了美國對『法治國家』此一榮譽,實在當之無愧。」然而傑弗遜對此判決結果其實並不滿意,因為《憲法》並沒有訂明最高法院有「宣佈法律無效的權力」,馬歇爾是在判詞中為最高法院「篡奪」了「違憲審查權」!
對於生活在廿一世紀普通法系中的我們而言,「法律」,以至《憲法》的解釋權屬於「最高法院」,這是眾所周知的常識,傑弗遜的「篡奪」之說實在匪疑所思。然而若我們溯本追源,就會發現事實並非如此。
在「英式」海洋法系(普通法)中,由於是以「習慣法」為基礎,所以在審理每一件特定案件時,都得由法官根據個別的情況,瞻前顧後,運用「彈性」,「酌情」地作出「合理」的判決。基於這個傳統,即使後來訂立了成文的法律,在審理具體案件時,法官仍然具有極有的自由度(也就是權力)去解釋和適用每一項法律條文。在歐陸流行的大陸法系中,情況卻迥然相異。德法等歐陸國家崇尚理性主義,象徵全體人民意志的立法者,依據「抽象正義」制定法律條文。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扮演的只應該是「技術員」的角色,按照條文的具體規定作出判決。雖然法官也有權對條文作出「解釋」,但這種「解釋」只應該是「字義上」的,而不應該是「法律上」的,更不應該是「法律哲學上」的。
「海洋法」和「大陸法」本來就建基與不同的哲學基礎,更何況此案件還涉及到「憲法」。諸位看倌應該沒有忘記,美國是全世界第一個「立憲」的國家。「憲法」這東西對全世界的人來說都是新鮮事,它究竟應該處於什麼地位?應該怎樣應用?適用範圍究竟有多大?最重要的是,它的解釋權又應該由誰來行使?這一切問題,當時都還沒有解答。
這似乎又回到美國立國之初的爭論──親英還是親法?雖然傑弗遜與馬歇爾都是律師出身,而且更是同門師兄弟,但二人對「憲法」解釋權的歸屬問題卻持截然不同的看法。或者應該說,二人矛盾的焦點在於,美國應該成為像法國的歐陸法系國家,抑或如英國一般的海洋法系國家。
對傑弗遜而言,即使美國要行「普通法」,但對於凌駕一切的「憲法」,也應該「特別處理」。(以現代法國為例,法院在審案時,可以對一般法律條文作出「字面解釋」。然而,當案件涉及「憲法問題」時,則由國會參眾兩院各派六名議員組成「釋憲委員會」,對該「憲法問題」作出解釋,再交由法院執行。)《憲法》作為人民與政府訂立的「契約」,是合眾國立國的根本,也是合眾國人民意志的最高體現。傑弗遜甚至主張,為了更有效地適應時代,更準確的體現民意,《憲法》也不妨「經常修訂」。(參見第二集)而立法機構也是得到人民授權的,議員們經過深思熟慮制訂的出來的法律,怎可以讓大法官用一句說話就予以否定?幾個甚至一個「非民選的終身職官員」,絕不應該擁有如此巨大的權力!
一如以往,傑弗遜儘可能地抑制總統(也即他自己)的權力。他並沒有運用行政權力對付馬歇爾和他的最高法院,而是向國會提案,要求議員推翻最高法院的判決。可惜的是,雖然共和黨在議會中佔優,然而(受英式法律訓練的)「律師」卻是一個更大的群體。(傑弗遜其實也屬於這個群體,只是他認為美國既是「共和國家」,主權在民,終身職的法官就不應擁有如同君王的「絕對權力」!)在這大是大非的問題上,他們「幫理不幫親」,更多地認同馬歇爾的觀點。傑弗遜得不到足夠的支持,也服從遊戲規則,就此作罷。馬歇爾大法官對這案件的判決得以堅定地確立。
讓人有點意外的是,在傑弗遜與馬歇爾這次的交鋒中,其實也有漢密爾頓的身影。傑弗遜和漢密爾頓雖然號稱是「宿敵」,但其實他們的矛盾和分歧只在政見之上,二人私下倒也是惺惺相惜。相反,馬歇爾對漢密爾頓其人的觀感不佳,與漢密爾頓的關係也不很好,然而他對漢密爾頓的「聯邦主義SENSE」卻是非常認同。馬歇爾在此案中派的SENSE,如最高法院的「釋法權」、「釋憲權」和「司法審查權」,其實大都出於漢密爾頓在《聯邦黨人文集》中的觀點。(當然這些論點也不是漢密爾頓自己憑空想出來的,事實上類似的論點在獨立之初,甚至殖民地時期已經存在,只是漢密爾頓將其系統地歸納整理。)所以此案也可視為漢密爾頓與傑弗遜的「隔空過招」,而這回合是漢密爾頓勝了。
此案對美國的影響至關重大。馬歇爾大法官在此案中,為最高法院取得了對憲法與法律的解釋權,以至法院最重要的權力──「違憲審查權」。從此,「司法」獲得真正獨立的位格,可以對另外兩權作出制約,「三權分立」的模型正式確立,並成為後來各國立憲和「三權分立」運作的楷模。「聯邦最高法院」在《憲法》中出現,但到了此刻,在真正在馬歇爾大法官的筆下「誕生」!是他告訴美國,以至全世界,「最高法院」應該是什麼,應該做什麼!
馬歇爾首席大法官在判詞中的一句,後來被銘刻在最高法院的牆壁之上,成為美國,以至世上所有立憲國家的「不朽格言」。
「很明顯,司法部門的權限和職責,就是TO SAY WHAT THE LAW IS!」
在對外與柏柏海盜周旋,對內與馬歇爾大法官交鋒的同時,傑弗遜還為美國做了一宗「大買賣」──「路易斯安那購地案」,這宗交易令美國的國土面積驟增一倍。最重要的是,這次購地踏出了「西部大開發」的第一步。更離奇的是,此案竟牽涉到傑弗遜的副總統伯爾和宿敵漢密爾頓,還間接令漢密爾頓英年早逝。欲知箇中原委,還看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