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位會員及友好:
美國司法(小故事)是朝日其中一個很有興趣的題目。美國法官的的判詞,文彩斐然,SENSE澎湃,讀來總是讓人有如沐春風之感。
普通法向來引以為傲的是其「高度的彈性」,香港與美國同屬普通法系,不過香港法官們「發現Discover法律」的創造性就明顯較為遜色了。當然,這與香港整個法律界的保守不無關係──實在很難想像今時今日,還有「包攬訴訟」這樣的「罪行」。立法和執法部門的做法也同樣保守。舉例說,一個人即使沒有殺人的意圖,但若因他疏忽或魯莽地操作,致使他人死亡,這顯然已構成「Manslaughter殺人罪」(或「誤譯」為「誤殺」)。何以世上竟然會有一條罪喚做「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實在非常反智,難道還要立法懲戒「危險用刀導致他人死亡」、「危險開槍導致他人死亡」……?這種一條法例只針對單一行為的做法實在是對「普通法系」的最大諷刺。有了這條「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就極少會有檢方用「Manslaughter殺人罪」來控告「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的人。易入好多吖嘛!
美國執法人員和司法部就要進取得多。首先這種「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的案件,大多數情況自然就會控以「Manslaughter殺人罪」。甚至有一宗案件,犯人酒醉後瘋狂駕駛,造成嚴重傷亡,被檢方以「(二級)謀殺罪」起訴。該案於初審之時,辯方最主要的辯護理由就是,被告並無殺人意圖,死者亦非單一特定對象。法官判曰:「飲酒係無人迫你既,飲醉酒從來唔係抗辯理由。呢樣就已經有這樣那樣既案例講清楚架啦!若果有條友飲大咗,拎枝機關槍出街,佢並無專登對住任何人,只係指天篤地,亂槍掃殺,結果辣低十件八件,咁應該都算係『謀殺』啦啩!家下條友仔飲大咗,喳住駕大貨車周街撞,呢種情況下,駕車係比槍更具殺傷力既武器,咁樣殺咗十件八件,咁都唔算『謀殺』?」結果判被告「謀殺」罪成!當然,此判決實有點激,後來在上級法院也改判「Manslaughter殺人」。
立法者不能預想千變萬化的世界,所以普通法的「彈性」才顯得珍貴。只要符合法意,執法者敢告,司法者敢判,以已有的法律條文「推導」和「發現」法律中的法律,才是普通法的真義。純粹按著字面一字一句來「對答案」,用機器就可以了,何必勞駕尊貴的大法官呢?
《什麼最有價值──FBI的「衡工量值」》會從一個側面,告訴各位美國人如何看他們的法律系統。多謝支持!
野人通訊(不)負責人
朝日謹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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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最有價值──FBI的「衡工量值」
就算對美國司法系統沒有多少認識,大概也曾經聽過「聯邦調查局」的大名,或至少是它的簡稱──FBI (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美國是一個「聯邦國家」,原則上每個州都有其獨立的立法權、司法權和執法權,是以各州的治安自是由各州自己的「州警」負責。不過,若然罪行嚴重,以致「對聯邦造成損害」,又或是罪行涉及跨州行為,則以一州之力,恐力有未逮。這時,就要FBI上場了。FBI隸屬於美國司法部(即香港的律政司,此與香港警隊隸屬保安局不同。),其職權為調查二百多項聯邦罪行,主力偵查毒品、有組織犯罪、間諜活動、暴力犯罪和商業罪行。FBI會將調查所得資料,交予司法部,由司法部決定是否起訴、以何種罪名起訴等。一般而言,司法部決定時也會參酌負責該案的FBI探員的意見。FBI探員由於直屬聯邦,是警界精英,所以在大量影視作品中,都會看到他們對各地州警、縣警頤指氣使,好不威風。
美國是一個講求績效的國度,一切都喜歡以統計、數據以「衡工量值」。例如NBA球員的各種統計數據,就是其薪資水平的重要參數。個別球員可以用他的得分、籃板、助功、抄截、封阻來「衡工量值」,那麼,作為執法人員的FBI,其績效又以什麼數據來評核呢?總括來說,有三個準則。
以「破案率」來定高下非常直觀的想法,也就是以個別探員成功偵破其所負責案件的百分比,來評定他的成績。不少國家的警察系統也是用這個數值來評定績效的。不過,「破案率」評核會難免出現「大包圍」現象,就是一個探員不理好醜,反正把人拉回來再算,回來弄兩下就交上去讓司法部忙,以大包圍try and error的方法,反正買一百注,總有一注中吧!要是不中,就買夠一千注!FBI是司法部的下屬機構,司法部當然不可能讓FBI如此虐待我們尊貴的司法精英。於是他們想出了以「檢控成功率」,也就是FBI交上來的案卷,最後成功入罪的比率,來代替「破案率」。如此一來,則探員自會有所顧忌,非有把握不會隨便將案卷上呈。這樣,令司法部和調查局都能集中資源,去處理「較有機會入罪」的案件,而不至於被浩瀚的案卷所淹沒。
然而,無論採用「破案率」抑或「檢控成功率」,都會出現一個這樣的結果:杮子揀軟的捏,探員必然會在手頭上的案件中,選取「輕巧」的「雞毛蒜皮案件」來辦。從大處看,即使探員們真的這樣做,其實對整個美國也不無好處。因為這些「警界精英」的不懈努力,必會讓全美國的「小型罪案」大幅減少,美國社會的整體治安必然會有所好轉。畢竟五十億販毒案或是百人連環謀殺案,雖然駭人聽聞,但對一般的社區治安其實也沒有多大影響。不過,這樣以聯邦精英資源,去搶州警的飯碗,實在是資源錯配。而更重要的是,就私心而論,社會整體治安改善,美國百姓並不會感悟到這是司法部和FBI之力,不會覺察沒有發生的案件的可怕,而只會身在福中不知福,將良好的治安環境視作必然,甚至痛批司法部每年用了這麼多的預算卻沒有什麼作為!(正如香港人覺得交了「很多稅」,政府卻「甚麼也沒有做」一樣。)
因此,司法部和FBI要做大案,而且,(邪惡地希望)「背景治案」越差越好!這樣,民眾才會覺得司法部和FBI的存在「有價值」,覺得他們「幹得好」!如何讓探員們「捨小就大」,專攻大案,專打大鱷呢?於是,在「檢控成功率」之外,就有了第二個準則──「判刑總量」,即該探員負責的案件,在一個績效期(一般是一年)內,結果在法庭成功入罪後,被判的監禁刑期及罰款總量。拘捕一個殺人犯,結果判了五十碌,績效就要比拘捕廿個偷車賊,每個判兩碌要好!這當然是「好橋」!香港證監正是用這招和「邪惡的大鱷」爭人才,也就是被判罰款金額與執法人員的花紅掛鈎。有了這招,FBI的探員們就有誘因花大力氣去辦大案,因為就算「三年不發市」,用了三年的時間只跟一案,只要此案最終成功入罪,判他罰個一百幾十億,坐個三五七百年(美國法院的確會這樣判的,因為這樣才能反映罪行的「嚴重性」!),一下子就翻本了!
上面兩個評核準則:「檢控成功率」和「判刑總量」,都合情合理,一般有SENSE者如我等野人會員,應該不難想到。至於第三個準則,則非對「美國司法體系/精神」有相當深度的了解,大概是想不到的了。第三個準則就是,該探員在績效期中所經手的案件,法官所作的「判詞字數」!!!乍聽之下,也許覺得非常「無厘頭」,法官判詞長短跟FBI探員有什麼關係呢?
這是別有深意的。試想,若案件黑白分明,昭然若揭,法官大人還用得著洋洋十萬言去解釋自己的判決理由嗎?法官寫得越長,表示案情越是錯綜複雜,還有他本人對自己的判決越「心虛」。同時也說明,此案判Yes或No其實都同樣合情合理。美國是一個遵循「判例」的普通法國家。因此司法部若然勝訴,這案件就是一條「勝利的界線」,即使敗訴,也是「非戰之罪」,而且也為後來者劃出了「失敗的誤區」。總之就係方便以後兄弟做嘢啦!無論如何,此案必將成為一個有「重大價值的案例」!探員付出了無限的汗水,最後雖然失之交臂,但其「成就了」一個重要的案例,已為美國的司法系統作出了巨大的貢獻,他是值得褒獎的!
FBI對上述三項評核準則有不同的比重,其重視程度如下:
「判詞長度」>「判刑總量>「檢控成功率」
美國佬實在是太有SENSE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