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位會員及友好:
上回(野人通訊13021)講到,「待任午夜判官」馬伯利入稟最高法院,要求法院向總統傑佛遜及國務卿麥迪遜發出執行令。著令行政部門立即向申訴人馬伯利,寄出其應得的「太平紳士」委任狀。首席大法官馬歇爾面臨「點判都無飛士」之兩難困局,苦思良久,終於讓他想出精妙的一招……
我們在生活中大概都會碰到過「兩難」的情況,而在一些「搵嘢嚟搞」的學者(例如羅素)筆下,「兩難」就更是「老是常出現」。解決「兩難」是一門高深的學問,德國佬發明的「辯證法」似乎對解決「兩難」相當有效。不過,這種「在三維空間解決二維平面兩難」的技巧,卻不是德國佬的專利,東方的「禪宗」也有一招絕活,喚做「不昧因果」。以下為大家講一個朝日版的「禪宗小故事」。
話說唐朝有位叫做百丈禪師的高僧,就是中學會考課程中,梁啟超《敬業與樂業》「一日不做事,一日不吃飯」說的那位。有一天,百丈禪師在某名山登壇講道,粉絲由山頂排隊排到山腳。經過九九八十一次ENCORE後,聽眾陸續散去,只剩下一個阿伯賴死唔走。
百丈於是趨前相問:「阿叔你邊位呀?咩貴幹呀?我……啲街數應該未夠期個噃!」阿伯答:「我唔係人!」百:「咁你係……」伯:「老師,實不相暪,我其實係一隻野狐。一千幾百世之前你講嘢呢個山頭呢個壇,其實就係我主場。我修煉禪法練咗幾百世,修得人形,仲收咗班 口靚,撈得都算幾掂。有一日有條友扮嚟學嘢,其實係嚟踩場。佢問我:『大修行人還落因果也無?』我好自然咁答:『不落因果!』點知一講完,『噗』一聲我就變返狐形,我就知 口賴嘢啦!於是自動摺埋又修煉咗幾百世,又練返人形,重新開過個字頭。後來又係有條友嚟踩場,佢又係問同一個問題:『大修行人還落因果也無?』我 口賴過嘢,諗住今次無死法啦,於是有型地答:『亦落因果!』點知一答,完又係『噗』一聲變返狐形,咁算點呀老細?答落又死,答不落又死!我家下其實都又練咗幾百世架啦,不過一路都係好熬底又試有人嚟踩場,所以都宜家都唔敢再開返個檔口。今日聽老師說法,功力湛深,劍招神妙,老師必為『大修道人』。請問老師可唔可以講個Model Answer我聽。我都唔諗住再開檔架啦,都係想有個知字咁啫。你大發慈悲講我知,我但求唔使再做野狐已經好心足架咯!你就當我家下係嚟踩場啦!請問:『大修行人還落因果也無?』」
「不昧因果!」百丈輕輕回答。阿伯聽完,「噗」一聲……唔見咗。
翌日,百丈禪師指示一眾馬仔到後山,找出一條狐屍,遂令以圓寂高僧之禮火葬之。
處於「A」 和 「非A」 的兩難之時,當然要答 B 啦!
野人通訊(不)負責人
朝日謹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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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小故事之「大法官兩難」──解難篇
1803年2月24日(離馬伯利1801年尾入稟已超過一年的時間),馬歇爾宣布了由他自己撰寫的最高法院判決書。他指出這條案件其實可以約化為三個問題:
i.「申訴人是否有權獲得其所要求之委任狀?」
ii.「若其有權,而此權利業已受到侵犯,其國家之法律是否應向其予以補救?」
iii.「若法律確實應向其予以補救,此種補救是否即為本院發出之執行令?」
對於第一個問題,馬歇爾認為,合眾國總統既簽署馬伯利先生的委任狀,任命他為哥倫比亞特區華盛頓縣的一名太平紳士,並且國務卿已在其委任狀上蓋上合眾國的國璽,作為總統簽名正式有效及委任業已完成的確證,則委任狀已授予他擔任此項職位之合法權利。故此,馬先生當然有權獲得其所要求之任命狀。
對於第二個問題,馬歇爾認為,每個人受到侵害時,都有權要求法律的保護。合眾國政府既被宣稱為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則若其法律不能對合法權利進行保護與補償,實不配當此這個榮譽之稱。至為關鍵的是,太平紳士作為司法系統中的一員,其任免並不像各部部長一樣悉隨總統之意。是以,國務卿麥迪遜不得剝奪馬伯利之既得權利。協助馬伯利從麥迪遜處取得委任狀,確為我司法部門之職責。
終於到了第三個問題。這裏正是馬歇爾的妙手所在。馬歇爾指出,法院有權向行政官員發出執行令,此事確實無疑。然而,馬伯利以《司法法》中,「對聯邦官員提出執行令的案件,最高法院具有初審管轄權」此條文作為依據,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訴,則有商榷餘地。因為按照《美國憲法》第三條第二款第2節,「涉及大使、公使及領事以及一州為一方當事人的一切案件,最高法院具有第一審管轄權。」除此以外,最高法院對其他案件有「上訴審轄權」。《司法法》的規定,明顯與憲法不符,是以此等規定當作「違憲無效」論。故此,雖然馬伯利先生為正義女神所加持,但很遺憾,你來錯地方了!根據憲法,本院對閣下之案件根本沒有審轄權。本院只能撤銷閣下對國務卿麥迪遜的控訴。
馬歇爾以第三路線巧妙解決兩難。判決一出,天下震動。國務卿麥迪遜,以及其上司傑佛遜,既然獲判勝訴,當然大讚法院判決公正嚴明。並發聲明:「事實證明了美國對『法治國家』此一榮譽,實在當之無愧。」此案的意義,在於行政當局對法院判決的認同,樹立了司法部門的權威。法院對行政部門發出「執行令」的權力獲得肯定。最重要的是,在此案中,馬歇爾為最高法院取得了對憲法與法律的解釋權,以至法院最重要的權力──「違憲審查權」。從此,「司法」獲得真正獨立的位格,可以對另外兩權作出制約,「三權分立」的模型正式確立,並成為後來各國立憲和「三權分立」運作的楷模。
這案件和後來其他大案的判決,令馬歇爾首席大法官成為美國司法的一個「神話」,他的銅像被放於最高法院的首層。而馬大法官在本案判詞中的一句,後來被銘刻在最高法院的牆壁之上,成為美國,以至世上所有立憲國家的「不朽格言」:
「很明顯,司法部門的權限和職責,就是 SAY WHAT THE LAW 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