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位會員及友好:
周日朝日演說的題目是「美國憲法小故事」。現在先給各位來一點前奏。
雖然《美國憲法》根據所謂「三權分立」的理想模型,把「司法權」分配給最高法院,不過,二百年前可不比今天,時人對所謂「三權分立」的概念其實非常模糊,而所謂「獨立於行政的司法權」究竟是什麼亦不太清楚。甚至於,司法機構本身,對自己的定位其實也並不十分明確。因為有一件事至為關鍵,就是司法機構本身,其實並沒有能力去執行其裁決,所以行政對司法裁決的尊重程度,才是重點。
今天我們所認識的「美國最高法院的權威」,其實也許是只來自一個歷史的偶然。那是發生在1803的「馬伯利訴麥迪遜案」。這是一個值得與各位分享的精彩故事。
在講這個故事前,先講另一個大家也許已是耳熟能詳的經典「法庭故事」。
傳說在雅典時代,詭辯學派宗師普羅泰戈拉Protagoras,收了青年才俊歐提勒斯為徒,教授論辯的上乘武功。他們約定,歐才俊若在第一次訴訟中獲勝,則須繳交鉅額學費,如若敗訴,則證明普宗師浪得虛名,學費自是不用繳付。豈料歐才俊畢業後,久不接Job。老師久候學費而未得,遂到法院告學生一狀,要求學生交學費。普宗師心中盤算,若自己勝訴,學生自得按照判決「磅水」;若自己敗訴,也就代表學生初戰得勝,按照合約所訂,亦自當繳交學費。如此這般,絕無死法!然而果是名師出高徒,歐才俊卻指出,若法庭判自己勝訴,當然就不用「磅水」;若自己敗訴,則依約亦不必繳交學費。學生「以彼之道,還施彼身」,普宗師自是被激至「啤」一聲。法官雖為普宗師老友,面對此兩難局面,亦愛莫能助。
這個兩難困局,至近代有一個「不昧因果」的破解。就是法官作為普宗師的老死,兼且已經收足水,故非要讓歐小子「科水」不可。法官先判歐小子勝訴,唯允許普老提出上訴,然後再在上訴之時判普老勝訴!如此,則不論按合約也好,按法庭判決也好,歐小子亦必須付款!
不知道上面這一則故事,對各位思考馬歇爾首席大法官的兩難,會否有些幫助呢?
野人通訊(不)負責人
朝日謹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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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小故事之「大法官兩難」
「馬伯利訴麥迪遜案」(Marbury v. Madison,5 U.S. (1 Cranch) 137 (1803))
話說在立國之初,美國最高法院其實非常之「霉」,連像樣的辦公和審訊地方也沒有。其「兜踎」之極,致兩院議員心有不忍,將國會大廈一樓一間空房撥予「最高法院」使用。此前「最高法院」審理的百餘件案件,從未觸及憲法問題。
1800-01,第二任總統阿當斯John Adams及其屬的聯邦黨,在總統及國會的選戰中均遭大敗。阿當斯於是聯合其黨友,在剩餘任期趕工「做嘢」。先任命了自己的國務卿馬歇爾John Marshall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又在國會通過了《司法法》,增加聯邦巡迴法庭和法官的數目,並一下子任命了五十多個聯邦黨人為「太平紳士」Justice of the Peace,其中四十二人更是在其卸任前一晚漏夜趕工批轄的,時人戲稱他們為「午夜判官」。阿當斯期望以龐大的司法隊伍,牽制即將上台的傑佛遜政府。
然而,由於時間過分倉促,以致馬歇爾在自己任期屆滿前,有十七份已蓋國璽(美國國璽由國務卿持有)的委任狀尚末來得及寄出。第三任總統傑佛遜Thomas Jefferson上任後,指令其國務卿麥迪遜James Madison(後來的第四任總統),將這批委任狀「留中不發」。
其中一個「待任午夜判官」莊園主馬伯利William Marbury,遂聯同另外四個處境相同的黨友,按照《司法法》規定的「對聯邦官員提出執行令的案件,最高法院具有初審管轄權」,到最高法院控告國務卿麥迪遜行政失當。
這對剛剛才卸任國務卿的首席大法官馬歇爾,無疑是一個挑戰。就案情而言,以程序公義原則,明顯曲在麥迪遜。故此,若判馬伯利敗訴,無疑就是宣告最高法院對行政機構沒有制約權,這樣一上場就自斷雙臂,如何向對自己委以重任的老細阿當斯交代。況且,委任狀是老闆和自己不久前批出的,若判麥迪遜「扣狀有理」,老細和自己豈非顏面盡失?反過來說,若「正義地」判麥迪遜敗訴,但行政部門卻對法院判決置之不理,豈不是更無「飛士」?似乎無論如何判決,馬歇爾自己,以至整個司法部門,都註定要大出洋相,被行政部門「落面」。
不過,當初阿當斯對馬歇爾的任命他不盡是任人為親。馬歇爾本身其實當真也是一個知名的法學家。他反覆思度,竟然讓他想到了一手「不昧因果」的「五星級妙著」。
究竟馬大法官想到什麼妙手,巧妙化解了這個困境呢?各位不妨用這幾天的時間想一想?周日答案自有分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