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位會員及友好:
今天朝日要嚴肅一下,希望與各位談談「民主」、「自由」這些跡近「宗教信條」的「普世價值」。不過朝日知道,凡是涉及信仰的東西,都非常危險,所以「先戴頭盔」:都係大家研究吓咁啫,不喜勿插!
羅蘭夫人名句:「自由自由,天下古今幾多之罪惡,假汝之名以行!」那麼,「民主」又如何?
在今日香港,尤其選舉前後,常會聽到各式號稱「民主派」、「真.民主派」、「宇宙唯一民主派」,在街頭巷尾大呼小叫。對於他們的口號,朝日常常都會覺得很困惑,因為他們都喜歡把「民主」和「自由」這兩種朝日覺得沒有太大關係,甚至存在「深層次矛盾」的東西,混而為一,一併爭取。
早於朝日的中學時代,其時為回歸的後過渡期,彭定康大搞「三違反」,加上基於對六四陰影的恐懼,社會上泛起了一波民主運動的浪潮,一時間,人人皆曰「民主好,民主勁,民主無得頂」。有一天,政治傾向相當保守的朝日媽,在晚飯時間,提出了一個非常高檔的問題──
「現在那些學歷比我高,年紀比我輕的同事,都說擁護民主。我今天與他們閒聊,發現他們的政治參與度都很低,連區議會什麼時候選也不知道。他們真正的願望,其實是保護他們現有的自由。就是嘛,香港從來就沒有什麼民主,香港這麼多年的成功,就是因為這裏的自由!連民主和自由都分不清,就跟著人家喊!唉!我可不想要甚麼民主,我要自由就夠了!」
這完全超越了當時朝日的政治覺悟程度!基於一個對民主自由同樣熱愛的年輕知識分子尊嚴,朝日總覺得應該為同樣熱愛民主自由的「正義派」申辯一下,但礙於當時的朝日其實自己對民主和自由也不是真的分得很清楚,所以唯有……夾了一塊雞給朝日媽──「咪係囉!阿媽你就講得啱嘞!」(回看上面的引文,以當時法國的情況,羅蘭夫人想說的其實應該是民主吧?難道連她也分不清「民主」和「自由」?)
後來聽到有這樣的一個說法:「我們爭取民主,就是要保障我們的自由;政府由人民選出,才會尊重人民的自由。」聽起來實在很合情合理,George Orwell不也在他的名著中說過類似的說話嗎?對呀!要是政府由人民選出,大概八九年春夏之交的那一樣政治風波,也不會流血收場了吧!甚至,這場風波最初根本就不會因為「反腐敗」、「反官倒」而發生,因為人民要是對政府和官員不滿的話,把他們換掉就成!(不過以中國的「國情」,這場風波還是會因為別的原因而發生也說不定。)
不過,歷史告訴我們,「民主」在不少時候都是「自由之敵」,而非自由的保障。最常見的情況就是面對國內的少數族裔問題之時。希特勒挾高民望推行「全民大滅猶」運動可謂空前成功!全國人民積極學習元首同志「慕尼黑講話」精神,以多快好省為綱領原則設計出「萬人坑」、「毒氣室」等高效能設施,誓將「反猶、排猶、屠猶、滅猶」的總路線鬥爭進行到底……社會上當然還會有「一小撮」反革命份子對偉大舵手不滿,但他們絕不敢與全國人民群眾過不去,更重要的是作為全人類最高質素的日耳曼人種,他們明白和遵守遊戲規則──民主嘛!就是「少數服從多數」,而且還是「絕大多數」。可以想像,即使大國實現了民主,她的西藏和新疆政策大概也不會有太大的轉向吧!就正如全中東最民主的以色列,對待巴勒斯坦人一樣。
不涉及種族問題的例子也有不少,古有被民主雅典「公義地」賜死的蘇格拉底;近有「處死所有人民公敵(也許還包括自己)」的羅伯斯比爾。
非洲和東南亞的現實也告訴我們,民主並不保證驅除貪污和腐敗。在這裏,有一個關於民主的弔詭。現在全世界所有的「民主政體」都將「選票買賣」定為罪行,嚴厲打擊。但問題是,「民主制度」的存在,本來就是基於「選民是理性的」,「選民會為自己作出最好的選擇(這次選錯了還有下一次嘛!)」這些假設。若是這樣,為何要剝奪選民出售自己選擇的機會,把選擇權以一個自己滿意的價錢出售,這難道不也是一個「很理性的選擇」嗎?若擔心這樣會導致所有公職全部被「李+X們」佔去,這實在是對選民太沒有信心了!因為若「李+X們」當選後對選民造成的傷害大於選民出賣選票獲得的利益,選民下次就不會把票賣給他,又或者會對他索取更高的價錢了,對不?現在我們在社會上看到的奇怪現象是──用遠期還不知道能否兌現的支票來吸引選民合法,即時「現兜兜」用現利來吸引選民卻不行:用公家的錢利誘選民投票給自己合法,用自己的錢來利誘選民投票給自己卻不行。朝日也反對偷偷摸摸,枱底交易的選票買賣,這是卑劣的黑箱作業。但禁止選票作公開市場的自由買賣,實在是對選民智慧的最大侮辱。既然壓根兒就不相信選民所擁有的理性,那不如就不要搞民主算了。
現在香港的趨勢似乎是,對「民主」的熱愛甚於「自由」,尤其是年青的一代。保持沉默也越來越不容易了,甚麼事都要歸邊,不然就成了「內奸」、「叛徒」、「人民公敵」。所以嘛!朝日也不是說民主不好,多數人認為好的總是好的,這點我絕對認同,尤其是當碰巧我自己就是少數的時候……
野人通訊(不)負責人
朝日謹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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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自去堂上燕 相親相近水中鷗
當代西方自由主義理論—– 石元康
撰稿人掌門 Nov 2012
(甲) 基本觀念
1自由liberty
「自由」這個觀念出自古希臘奴隸社會,「自由人」是「奴隸」的對應物,「自由」便是不被奴役。
「自由」具有兩重含義:個人
a總體上是自主的,不受別人主宰,此為「積極自由」;
舉例:奴隸人身受到別人主宰,他沒有自由。
b局部上可以任意行事,不受人為的限制與束縛,此為def。「消極自由」。***
舉例:公民擁有宗教自由, 但沒有自由殺人。
當代西方政治哲學關注及討論的「自由」一般指涉後者,社會如何界定公民自由的性質與程度是其核心課題。
2「自由」既然是人為限制與束縛的欠缺,則其本質上是虛的,是一種社會生活的形式或框架,沒有具體內容。****一個人有自由做甚麽,只涉及他有權利做甚麽,不涉及他想做甚麼,能夠做甚麼,或做了甚麼。
公民具有某種行事自由亦不等於具備條件實踐該種行事。
舉例:有自由但沒有錢的公民買不起豪宅。
一種限制如果不是人為的,而是自然的或先天的,則只是人們行事的條件限制,而與自由不相干。
舉例:生來沒有翼,因而不能任意飛翔,不稱為沒有自由。
有爭議的是:生來沒有錢,因而不能任意購買豪宅……點睇?
3由於資源的稀少性,擴充個別社會成員(或階級)的自由將必削弱其他成員(或階級)的自由,此為自由的「可分配性質」。*****
舉例:古代日本訂有「捨殺令」,武士有權斬殺冒犯他的平民。
一個社會不必然規定所有成員享有同等的自由,事實上不同社會成員享有不同等的自由,方為歷史社會常態。當我們論說某個社會的自由狀況時,一般指陳的是其實際狀況,也可能指陳其分佈狀況,即某階層相對於另一階層的自由狀況。
現代意義的「自由社會」指的固然是憲法保障公民享有許多種類的自由,實質也規定其公民享有同等種類及程度的自由。***
舉例:美國憲法規定,在沒有抵觸憲法的情況下,各州可以自行制訂法律。但法律一經訂立,必須平等施行於全體公民。
只要設定每一個公民都是平等的,則擴充所有公民的自由,將必削弱所有公民的自由,此為自由的吊詭性質,即是說「自由愈多則自由愈少」。*****
舉例:社會擴充公民的示威自由將必削弱他們的移動自由。
4平等 equality
def「平等」意指社會對資源,權力,機會,自由……等等或實或虛的利益進行分配的時候,令大多數人接納的方式或狀況。***
一般有a絕對平等,按人頭均分; b多勞多得,按貢獻分配; c先濟急者,按需要分配等方式。
三者在社會生活中均常務實施行。***舉例:股東分配利潤,公民行使政治權利行a制式;員工報酬,市場運作行b;社會福利必行c。
趣例:家庭內部分配必需品、奢侈品和藥品。
另外,將個人從事某種事業的基本條件(或曰起步點)從新設定,使之趨於劃一,稱為機會平等,****用意在落實或深化b項平等。
上述三種「平等」立場其內涵落差甚大,以致從某種立場來看他種立場殊不平等。 不論實施何種「平等」規劃,從每個公民應該享有相同權利或機會這點出發,引進「公平」fair這個概念。***有時 Fair play(願賭服輸)亦被視為某種平等。
5「自由」與「平等」俱是當代西方社會擁抱的最高階價值觀念,但自從法國大革命的實踐,即發現兩者恆相敵對,難以兼容。
其故安在?自由使交換和合作圓順進行,則財富和權力勢必流進能者和強者手中,積累與繼承的自由導致差距擴大與階級形成,社會自然趨向不平等。*****
社會為了施行平等則必「損有餘而補不足」,抑制能者和強者獲得、積累和繼承財富權力的途徑與機會,如此自由必將遭到削弱。
按理,自由放任政策導致貧富懸殊;而社會主義政策則導致市場窒礙。
6公正 justice
def為了促進社會自由與平等,政治哲學考量各種法則以作平準,此等法則名為「公正」。 ***然則公正是自由與平等的基石,綱紀所繫,道義之根。
名例:「切蛋糕法則」—立法者最後獲益。
法律是社會制訂的整套公正法則,旨在保障社會生活平順進行。
舉例:民事侵權法的「補償法則」是公正法則的典範。
有時社會發掘出公正的狀態但無從確立達致這種狀態的手段,如司法體系。***有時社會發明出公正的手段但不確定能否達致理想的效果,如民主制度。 ****
最為理想的公正法則是其結果by def. 必然公正的法則,是為「程序公正」。*****舉例:圍棋規則保證終局結果必然「公正」。
可惜這種理想化的公正一般只存在於賭博和遊戲之中!程序公正落實到政治生活的時候,往往流於形式主義而抽空了具體內容。***
舉例:會議規則屬於程序公正,但不涉及議事內容。甚者,議事規則易遭濫用而損及議事進程。
7自由與平等既難兼容,則政治哲學唯有定序取捨。***def(在假定所有公民均擁有平等的自由下,)一種政治哲學:
a如將平等置於自由之先,認為不平等則無真正之自由,稱為社會主義。***
b如將自由置於至高位置,認為平等只是社會調節,稱為保守主義。
c如將自由置於平等之先,但認為自由必須具備某種平等基礎,稱為自由主義。*****
三者之中, 以「自由主義」為當代西方政治哲學的主流。
(乙) 自由主義
8以上種種觀念都暗設了「個人」作為行動主體的存在,並且個人是自利的,與及是理性的,此為「個人主義」。 *****
「個人」是西方獨特的哲學產物,其方法論為化約論, 源出歐基理德「幾何原本」。歐氏假設了「點」point的存在,「點」是圓形圖案的無限減縮,直至喪失了面積而保持著位置的地步。「點」明顯地是思辨產物,於世上並非實存。
同理,將物體的諸種屬性盡皆抽空,直至僅佔時空的狀態, 稱為「存有」being。
同理,def將一個人擁有的財貨和具有的體質、知識與稟性(甚至包括慾望)層層剝離,直到只餘純粹意志的地步,稱之為「個人」。****
〔朝日認唔住按;歐洲佬就是不及印度佬高檔,就算搲爆頭亦只能想到,將一切財貨、體質、知識、稟性……都剝離,只餘意志,則為「個人」,但其實以印度佬早於幾千年前的「標準」,這不過是第六識,至多是第七識(自我意識?),連第八識阿賴耶識也沒達到,況論唯識宗中的第九識阿摩羅識。就正如想到「我思故我在」,就認為「證明」了「我」的存在,殊不知印度佬一招初級武功--「非想非非想」,已足以對「我」存在的真實性作出動搖……我們今天覺得深不可測的佛學,當年在印度冒起之時曾一度流行,原因竟是因為其「顯淺易明」!怪不得現在歐陸哲學成主流,原因就是印度佬想的東西實在不是常人可以理解的!-_-〕
例如:將身體視為「我的」身體,而非「自我」之部分,則髮膚與財物無異。
如此意義的「個人」亦明顯地只是思辨產物,並無社會生活意義上的實存。「個人」其實源出宗教的「靈魂」觀念,***紮根於西方傳統「心物二元」哲學思想。
反例:中國哲學裡這種「個人」觀念非常淡薄,「人者,仁也。」(註:二人也。),只能存身於五倫對偶關係之中。又,中文為象形字,不利於化約式思維。
9個人主義前設潛藏於西方文化與哲學至深之處,甚至達到無從辨識的地步!以微觀經濟學為例證,其「經濟人」假設全然是個人主義的。***經濟人絕對自利,全然理性,時刻追求個人利益的最大化。經濟人之所以進行群體行為(例如市場行為),亦純粹出於自利動機。社會生活中有經濟人嗎?
迫近例:交配中噬食配偶的雌螳螂最為迫近「經濟人」!
個人主義將人性視為無情演化形塑出來的狠角色,其本質為「性惡論」,屬悲觀主義。社會行為和利他行為只不過是自利行為的變形!*****
經典例:演化生物學家半認真地說:「我願意自我犧牲,只要能拯救兩名兒女,或四名兄妹,或八名堂兄妹…… 即可。」 (注意:一名兒女是不值得拯救的,更何況一名妻子乎!除非佢陀住一對龍鳳胎啦!)
10在政治哲學領域中,個人主義闡發為「自由主義」。
基於個人是自利的,每個人必有從屬於該人的期望與追求(稱為人生價值),而與他人有所不同,是為價值的主觀主義。****價值是沒有客觀標準的。
價值既然是主觀的,則不同的人生價值自然無優劣之分,是為價值的多元主義和相對主義。*****
又基於個人是理性的,每個人必將建立獨特的人生規劃以達成其價值觀念。***這些人生規劃又是因人而異,不相趨同的,因而也是無分輕重高下的。
def自由主義意指一種社會價值哲學,認為個人的人生價值與規劃是一切價值中之最高者,也是其他價值的本源。為了讓個人得以追求其價值,實踐其規劃,則「自由」是社會的最高價值。*****
11自由主義蘊涵深沉的個人主義內核,社會之所以有價值純因個人需要它來達成自身的人生價值!*****所有社會價值 (例如仁義、民主……等等)均是衍生的,因而是從屬性的。甚至社會本身亦不過是個人出於自利動機合聚而成的,是為社會契約論。這種思想與歷史證據全然背離,但卻是當今民主制度的基本理念。***
又,價值既然是主觀的及分殊的,則良好的社會只能是一個集體生活平台,容許及促成個人實施其人生規劃,達成其人生價值, by def那就是一個自由社會。***
反之,如果存在著統一的或客觀的人生價值,則集體生活可以依據該種至高價值而合理制訂,如此自由便殊非必要,甚且有害無益。
舉例:在傳統儒家哲學中,「克己復禮為仁」,自由是應該加以壓制的。
12人是群體動物,人生規劃只能在社會生活中尋求實現。然而資源有限,不相趨同的人生規劃又易於衝突,自由主義落實到生活層面自然是困難重重。
為了分配資源與仲裁衝突,社會必須發展出「公正原則」以作準繩及指引。***
密爾Mill提出有名的「損害原則」:自由以不損害他人利益為原則,*****開創了自由主義政治哲學的先河。這原則有點兒天真,卻是現代西方法制的基礎。
13自由主義預設了價值主觀主義、多元主義和相對主義,政府和法律體系作為社會的協調人和仲裁人,必須嚴守價值中立,*****此為自由主義的精髓。政府不應該主張或偏袒任何價值體系,而應公平對待之。
尤其重要的是,政府在教育面亦應保持中立。***教育於是降格為工具教習,淡化了傳統道德文化薰陶的使命感。
政府的職能與權力應該盡可能壓縮,以保障公民自由,小政府才是好政府。***
政府只應扮演僕人和守夜人,而非家長和領袖。司法體系在解釋和適用法律的時候,也不可妄圖將價值觀念引進裁判行為。法律只是純法律,不是道德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