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位會員及友好:
最近某大電視台罕有地在黃金時段連環推出以相近題材──律師為主題的劇集。劇集裏的「好人律師」都不約而同地大聲疾呼,「法律」的目的乃是「伸張正義」。這實在說得太正確了!因為在今天的社會,所謂的「正義」,其實就是由「法律」界定出來的!(詳見鄧文)「法律」伸張一個由它本身界定出來的「正義」,這是一個套套邏輯,其合理性當然沒有任何可以質疑之處。
一般而言,合乎「道德」的事必然合乎「正義」,然而合乎「正義」的事卻未必合乎「道德」。也就是說,「道德」涵蓋的範圍比「正義」要大相若。正如上面一段所述,現在我們說的「正義」,(有時或又會被稱為「公義」,)其實指的往往就是「法律」。在今天大多數的社會和法律體系中,「法律」與「道德」之間總存在一道空隙,我們可以將「法律」理解為「社會集體道德的最低要求」,亦即所謂的「道德底線」。這條「道德底線」與「終極道德」之間的區間,就我輩凡人活動的地方了。
不過,我們一般人的真正可以活動的空間其實並沒有上面所說的那樣遼闊,因為我們都有「良心」!首先,對於神聖的「終極道德」,相信應不會有任何「人類」覺得自己真的能夠「止於至善」吧,甚至要理解清楚何謂「至善」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故此我輩凡人的進退行止,都不會以「終極道德」作為行事準則,而會為自己設定一條屬於自己的「道德底線」,這條「個人線」就是我們常說每個人的「良心」,佛洛依德稱之為「超我」!每個人的行事作為,一般都會以不超過這條「良心線」為限。換句話說,若我們作了出一個違背「終極道德」的行為,但只要還沒有低於「個人道德」,我們仍可以說自己做的事「對得住天地良心!」當然,這條「個人線」也不能設得太低,至少絕不能低於「社會道德底線」,否則即使「對得住天地良心」,「法律」還是會對我們施以「正義的制裁」。
簡言之,我們的活動空間其實就是「終極道德」和「個人道德」之間的區域。由此,我們不難看到,既然一個人的「活動空間」,就是他「個人道德」與「終極道德」之間的距離,那麼,若果一個人的道德越高,也就是說他的「個人道德」越向「終極道德」靠攏的話,他的「活動空間」就越狹小;反過來說,一個人的道德水平越低下,也就是說他的「個人道德」越向「法律底線」推進的話,他的「活動空間」就越廣闊!
由此推論,要獲取更大的「自由」,有兩種可能。一是「望天打掛」,期望「終極道德」高處未算高,比終極更終極,這樣我們就可以得到更大的自由活動空間了。但這樣一來非常被動,二來「終極道德」本來就虛無縹緲,只存在於無何有之鄉,就算天道當真有變,「終極道德」真的有所更動,我等不察天道圓玄之凡人,也難以發現。
與其坐待「天掉下來的餡餅」,不如主動出擊,開創第二條路,就是以無限量地貼近「法律底線」為目標,不斷地突破自己原本的「個人道德」底線。尼采所推崇的「超人」也不過是不斷地超越自我罷了,但現在,你要做的卻是不斷地超越「超我」!更重要的是,要成為真正的「超超人」,那麼,即使你已經將自己的「個人底線」調整至與「法律底線」完全重疊,你也斷不可以就此鬆懈,因為我們從整個法律的發展史中可以發現,作為「社會道德底線」體現的「法律」其實是不斷下調的,所以我們會看到,「從前不合法而現在變成合法」的事,比「從前合法而現在變成不合法」的事,要多很多!禮崩樂壞,道德淪亡,世風日下,天道也!天行健,君子尚且要自強不息,況復小人乎!要獲得更多的自由,更大的活動空間,就必須不斷地衝擊個人和社會原有的道德底線,從而試探出當今世道的「真正底線」!
神說:「正義的人是有福的,因為天上的國是他們的!」朝日說:「邪惡的人也(更)是有福的,因為地上的國(已)是他們的!」朝日自恨面皮太薄,無恥度太低,是以活動空間非常侷囿,臨事縛手縛腳;遇著如魚尾氏者游刃有餘於「終極道德」與(幾近重疊於「法律底線」的)「個人道德」之間的廣闊天地,「從心所欲而不逾矩」,手腳並用之餘,分分仲擸埋架生,最抵死就係,佢既所作所為仲要不違背(作為「法律」同義詞的)「正義」架噃……真係點夠佢玩呀!?
野人通訊(不)負責人
朝日謹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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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載丹心扶大義 兩間正氣護皇圖
正義 撰稿人 掌門 2011June
Justice —– What’s the right thing to do?
Michael Sandel
(甲) 基本觀念
1何謂正義justice?
義者,宜也。def社會生活中正當(或正確或合適) right行為的準則。*****
舉例:a「誠實(唔講大話)」等道德條目。大人教細路必做,而大人時做時唔做嗰隻。J
b「公平市場」等資本主義作業方式。大家好認真咁做,皆因做咗有著數。
c民主自由社會的生活方式,由「人權法案」之類憲法所敲定。大家好認真咁信同做,但證諸歷史相當無稽,察諸實務唔多可能掂。L
d為正義而正義:「左上右落」等任意約定以利社會生活者。大家唔好理為乜咁做,齊齊做就啱架嘞。
重要推演:正義是正當right,不等同於(可以是但不必然是)良善good。
良善是道德,正義不等同於(可以是但不必然是)道德。****
舉例:「拔一毛以利天下,吾不為也。」不合道德,但為正義所認可。反之,「殺身成仁,捨身取義」為高度道德,但正義對此不作要求。
2中國傳統社會(或伊斯蘭社會,或人類歷史上絕大多數社會)有沒有「正義」?
解答A:任何社會得以成立,必有其(廣義的)正義法則。如此,中國當然有正義。
只是中國將社會生活化約為「五倫」,正義便等同於儒家道德,「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斯為正義。現代西式正義既違國情,亦無天理,尤其嗰D乜乜「自由」,簡直傷風敗俗,壞亂綱常,邪惡之極!
同理,對虔信神聖律法的社會來說,民主議會由人立法,by def即是邪惡!
解答B:如果「正義」指的是(狹義的)現代西式民主自由社會嗰隻特定品牌,中國當然無正義。
(朝日按:若果「正義」的定義如此狹窄,則何止中國沒有正義,全世界包括現在最「正義」歐美在二百年前也沒有正義,請參看「正義之國」──阿美利堅聯邦最高法院“Dred Scott v. Sandford”一案之正義判決。在漫長的「前現代」,「正義」就是「秩序」得到實踐,「自由」,意味著「秩序」的崩壞──禮崩樂壞,尚有何正義可言?)
註:下文所用「正義」一詞均指涉該特定品牌。
3現代社會何以召喚正義?
人類自進入社會生活,便恆常苦惱於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之衝突,即自由與秩序之對立。由於集體利益優先於個人利益,自古以來秩序壓倒自由乃是常態。***
事例:克已復禮為仁,生有原罪故信神。盧梭子曰:人生而自由,但常活在枷鎖之中。信焉!
十七世紀啓蒙時代,現代西方自由主義興起,強調個人主義,將個人置於價值核心。***** 社會生活方面,便欲從「秩序」力場中憑空開闢「自由」空間以利個人轉身。於是製造出「正義」(個人有權做乜)以區別於「道德」(集體要求做乜)。甚至進一步以「正義架構」規限「道德訴求」而成為社會生活的指導原則。***
當代的「正義」實情只是自由主義屬意的正義。
舉例:宗教自由是正義,信奉上帝(或真主或關帝)是道德。在宗教自由的(正義)框架下,世俗國家的公民有權選擇各自的(道德)信仰。
4法律與正義有何干涉?
def國家作出的強制性命令,以懲罰為後盾,經過既訂的成立程序,而為國民接受者為法律。(H Hart)*****
如此,法律可視為社會對正義行為的最低限度(最基本)要求***,做唔到就要罰!法律是統治國家,調節社會的工具。理論上,法律by def是正義的!實務上,反過來是法律界定了正義****,指導社會生活,仲裁異議,並對不義行為的後果進行救濟。法律成為正義的化身,聯邦最高法院成為正義的代言人!
舉例:正義何解容忍狗仔隊侵犯名人私隱?答案隱藏於高院對蘇利文案判決的背後精神:公職人員及公眾人物應當接受傳媒監察。
(乙) 構成正義的要素
5善良的行為是正義的。*** 換句話說,正義源於道德。
無爭議例子:A「殺人是不道德的」構成法律上的殺人罪。與
B不但「養兒育女合乎道德」構成法律,「個別人士養唔掂,社會要幫手養」也構成了法律。因而有英國連環單身少女媽媽申訴社會不夠正義的事例。J
爭議例子:C海難/志願 吃人兩案 與 D阿富汗牧羊人案。爭議起因於道德分歧***或道德與功利、自由背離。
「良善即正義」全然合乎直觀,在古典社會裡,道德一向是正義的終極判準。甚至現代,自然主義法哲學仍主張道德是正義的依皈。
但是,實證主義法哲學則力主將道德從正義抽離***,把道德的作為限止於立法者投票前的理據考量。
6增進社會福利welfare的行為是正義的。***
邊沁Bentham及密爾Mill倡議的功利主義乃是極重要的正義理論,其金句為「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 (有請寒蟬先生講吓功利主義究竟為何物。)
現代民主國家行代議制,制訂公共政策全然以社會整體福利為指歸。累進稅制及種種財富再分配機制均以功利主義為前提。
無爭議事例:公帑用於社會福利。
爭議事例:為了國家安全而侵犯人權(或違反國際法)。殺一人(凌他國)以濟天下(本國),何耶不為?(朝日按:反過來說,為了保障人權而將國家暴露於危險之中,為救一人性命而傾國之力,正義乎?「人權」不是「終極普世價值」嗎?「人命無價」不是常常聽到的「口頭禪」嗎?)
功利主義是只看福利而不看道德的(或應說將道德歸結為功利),因此極為道德主義者所厭惡,而極為政治家所喜愛。J 雖然(道德)哲學家已將功利主義批判得體無完膚,但務實的議會政治仍尊奉為行事圭臬。***
7自由行事是正義的。或者說 保障個人權利 是正義的。*****
乍看之下,自由行事等同於自利行事,社會易於因利益衝突而瓦解。然則自由怎會合乎正義?自由與正義相符原是不合直觀的。
舉例:儒家的反自利觀點
孟子見梁惠王,王曰:叟不遠千里而來,亦將有以利於吾國乎?孟子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義而矣已……上下交征利而國危矣!
但對商業社會來說,自由交易創造出雙邊額外盈餘,提高了總體福利。自由市場則在冥冥中最適地optimally調配生產資源,達致最大產出。*****
斯密子見英皇曰:王何不曰利,因「無形手」之名,眾民交征利而國興矣!J
(朝日按:「眾民交征利而國興」有一個重要前提,就是在「交征利」的同時,眾民不會交相「昆」,即不會爾虞我詐,互相欺瞞。鬼佬純情,固然可以「交征利而國興」,至於我泱泱中華……連相信人性本善的亞聖也知道……危矣!)
微觀經濟學原理打通自由與功利任督二脈,自由主義神功大成,包捲六合,誰敢說不正義?
況且自由主義亦非只是膚淺的自利主義。康德子曰:人為目的,不作手段!道德是人生終極價值之選取,而非達成事功之策略。***** 選取意謂 自由/自主 選擇,無自由則無選擇。無自由則縱有教條,終無道德。即是之故,自由是達成道德的先決條件。(朝日按:康德此說真的非常「基督教」,亦即強調「自由意志」在整個基督教義的必需性,因為如果人不具備「自由意志」,不是「自己」決定要信神,那麼這個「信」,就不能稱是「真信」!此之謂「信德」也!當然,我覺得在這一點上康德與基督教之間互相剽竊對方idea的機會很高!)
對整個社會來說,由於指派道德不為道德,而眾人自選的道德旨趣又不盡相符,最合適的做法便是制訂公正的行事框架,以應各人自選 道德/人生價值,並實踐於生活的需要。(朝日按:但請不要忘了其實所謂「公正的行事框架」──正義,其實也是由其所屬社會的「整體價值觀」──道德所釐定,所謂的自選道德,其實選項已被預先篩選──蘿蔔青菜,各有所愛,但你卻不能選擇吃牛肉!)
當代美國自由主義大宗師羅邇斯 J Rawls 明確地主張「正義優先於道德」*****,其實內含深意。(朝日按:內含非常「美國」的深意──任何人也可以在〔美國式〕的正義框架中,選擇民主黨或共和黨,但卻不可以選擇「邪惡」的拉登或哈馬斯,因為這樣有悖於「正義」!)
(丙) 正義的內涵與限制
由於正義是為了調適現代商業社會的生活實踐而成立,所以份外注重 履行協議 以保證預期效益;及 對等代償 以保障公平交易。*****
由此衍生出兩條重要的正義原則:
8同意原則(講好咗就要做)
雙方作出協議,便要付諸實行。違約是不正義的。***
反之,未作出同意的一方沒有結算的義務。
有趣例子:哲學家與維修匠的爭議
9公平原則(食咗野要俾錢)
一方由另一方獲取利益,便要向該方付出合適代償。**** 亦即交易雙方應有 對等/對觀 義務。
甚麼代償謂之合適可能富爭議性,但法庭有權根據合理人原則作出裁決。
有趣事例:離譜索價的維修匠
更有趣的是這兩條原則可能相互衝突!
未經相互同意而一方受益,受益方應否付出代償?
名案例:休謨的房子
答案是單單根據公平原則,受益方便應繳付代償。
雙劍合璧,天下無敵!兩條原則共冶一爐便構成「合約」,合約(有如婚姻)具有公共性格,由合約法管轄而有約束力。反過來看,單有同意而無代償的「協議」未具法律約束力。違議雖不義,但法律不作干預。
爭議事例:禮物未過門,作出送禮承諾的人有權反悔。然則過了門的禮物可否追回?
10正義的局限
由於道德、功利與自由三者恆相衝突***,更有甚者,該三者內部亦有分歧衝突***,是故正義之施行,在重大分歧之處,常陷於棘手困局。
當代法哲學的激烈戰場:
a墮胎—表面看爭議的是被殺者算不算「人」,實情是「自由」內部母權與「人權」的爭議。另一面看,則是 功利(母子福利加總) 與 自由(生存權) 及道德(殺人有罪) 的衝突。
b職業代孕—契約(正義)與倫常(道德)的衝突。代母反悔交結產品,點收科?
c同性婚姻—婚姻的公共性格點睇?自由與道德的典型衝突。人與畜牲結婚點睇?(朝日按:人與死物結婚又如何?做基督的新娘又如何?一條友自己同自己玩結婚又得唔得?)
安樂死—自由的界限。仁慈的兇手有沒有罪?(朝日再按:安樂死點會係自由的界限呀?生仔先係!若果認為一個人即使在另一個人同意之下也沒有權去結束其生命的話,那麼一個人在未得另一個人同意之下去開始他的生命,豈不是更為罪惡?生不如死呀!生存痛苦過死亡好多!^^)
爭議去到深刻之處,哲學家(如作者本人)甚至對自由主義本身進行反思批判。作者的成名作便取名「自由主義的局限」。(朝日按:最大的局限其實應該在於,出生、成長與受學於歐美耶教文明中的任何人,包括哲學家與歷史學家,從前都只能是基督徒或反基督徒,而不可能是「非基督徒」;到了現在,則都只能是自由主義者或反自由主義者,而不可能是「非自由主義」者!有得揀,個個都覺得自己係老闆!)
太深,講唔掂,係咁先。多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