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位會員及友好:
民事法為西方法律系統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朝日甚至認為,「普通法」與「羅馬法」的其中一個重要分野正在於對民事責任的處理。民事案件千變萬化,此正以彈性見長的「普通法」馳騁之地也!
中國法律基本上是「皇(王)法」,即基礎預設觸犯法律為對君主統治權威的冒犯,故雖然也有法學專家死活爭辯「中國也有民法」,但事實上所謂的刑法與民法的分野並不明顯。中國的民法主要用以處理遺產分配、婚姻、人身依附關係等,似乎並不包括「侵權」此一現代民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古代法庭(即各府州縣衙門)處理「侵權」案件的一般方法是「法外處理」,完全由法官(即父母官)以其理性自由酌情裁量,少有清晰法理依據。
這種對中國的描述亦適用古典伊斯蘭法律體系,只不過在上面一句的「理性」與「自由」之間得加上一句「按照(法官本人認識的)可蘭經」罷了。
朝日個人認為,民事侵權法乃普通法體系中最精彩、最獨特,以至最重要的組成部分。鄧氏「民事侵權法」一文以最簡潔有趣的文字,為大家介紹了的普通法體系中「民事侵權法」的基本原理,值得細閱!
野人通訊(不)負責人
朝日謹啟
==================
民事侵權法概論 An Introduction to the Law of Torts
(註:tort 法文,意指「錯」。)
作者 John Flemming 供稿人 掌門 Sep,07
(甲) 起源
1.英國普通法創始之際,刑事法與民事侵權法管轄的領域幾相重疊,兩者共同出發點均在於報復及阻嚇***,不同之處在於制裁之性質。
Def 刑事罪行指嚴重損害公共安全及社會利益的過錯***,因其嚴重性,社會需要主動指控及懲罰犯錯者。
另一方面,Def民事侵權義務 (註:義務Duty or Liability為技術語詞,意指責任。) 是補償(或曰賄賂也可以)受害人的工具,令他有機會強迫犯錯者賠償其過失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因而放棄報復行動。****
2.彼時也,LT不過是刑法的影子,並且只着重嚴重及蓄意的過失行為。因為當時人口稀疏,社會活動欠頻密,陌生人非蓄意行為造成損害的機會很低;另外,生活艱難,人命短促,責成意外行為作出補償被視為過份的要求。
及至工業革命,人口暴增,社會活動節奏急趨緊密,意外行為造成損害的機會大增,LT於焉應運大盛,蔚成主流。
(乙)原理
3.實際損害 (註:損害可以是人身傷害—–包括肉體和名譽,資產損害或經濟損失。) 是施行LT的先決條件。*****
犯錯者的過失行為如果沒有造成任何人受損,他沒有任何民事責任,雖然他不一定免於刑事起訴。
4.責任原則:「沒有過失,沒有責任」。*****
一般情況下,責任並不是絕對的。( 註:絕對責任 Absolute Liability意指損害一經發生,行為人絕對要負責任,而不論其如何作為。) 原告需要証明 a 損害由過失行為 (即不當或非法行為) 所做成;b 被告進行了該行為 。故此舉証責任常落於原告方面。
由a 點推論:雖然造成了損害,但被告的行為不被(法庭)認定為「過失行為」,被告無義務。***
案例:駕駛者因閃避路人,傷害原告,法庭判他沒有過失,沒有責任。
由b 點推論:無法証明 (或有效推定) 過失為被告之作為,被告無責任。
案例:有趣的兩人同獵傷人案。
5.補償法則:賠償額與損害相等。*****
結果是把損失從原告轉移至被告身上,補償原告必然等額削弱被告財富(尚未計算法律成本)。從損失攤分的角度來看,保險亦可達到相同目的,尤其是當損失超過正常支付能力負荷水平的事例中。*****(請注意原告行為極可能是非蓄意的。)隨着時代推移,LT補償有逐漸為社會保險取代之趨勢。
事例:交通意外第三者保險。
6.責任原則巧妙地符合當時居主流的「功利主義」(或曰利己主義)意識形態,並滿足了迅速增長的社會經濟需求,是其成功之處。然其關鍵性假設:法律義務與道德過失等價*****,形塑了後世資本主義的道德觀念,從而削弱了人的品格(編按:或曰「突顯」了人的品格)。
(丙)應用
7.「過失行為」的準則:a違反法規 b 故意或 c疏忽。
(一) 在違反法規的情況下,如損害並非法規所意圖阻止的種類,則追討無效。案例:船隻運羊,違規沒有設置圍欄,風浪大作,羊隻墮海。羊主敗訴,因設置圍欄的法規原意在於隔阻傳染病。
(二) 在疏忽的情況下,疏忽行為與損害要有合理的因果關係。這是「近因」*****或「原因過遠」的問題。(註:即因與果之間有沒有其他因素從中介入的可能性。)案例:墮馬凍死案。
(三) 「可預見性」***相當重要,如損害的造成不在此範圍內,就算被告行為確有疏忽,亦因無須向「不能預見的原告」負責,故無責任。 有名案例:火車服務員不當地推乘客上車,導致包裹墮地,發生爆炸,造成另一端有重物跌落,傷害原告。原告敗訴,理由是損害不可預見。
(四) 就如何介定「疏忽行為」,普通法發明了「明理人」resonable man這一概念。*****即明白事理的人在這種情況下,由於謹慎地考慮可預見範圍內旁人的利益,他會如何行動。如被告通過「明理人」測試 (即通過普通法所訂的合理標準),便不算疏忽。
8.對於因果成立的判準 (即舉証的標準),刑事法與民事法截然不同。刑事法要求「全無合理的懷疑」,即如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民事法要求衡量所有可能性後,証明某事是比較可能的。
案例:甲.某人被刑事起訴謀殺罪,庭上被判無罪。報章標題:謀殺犯獲開脫。該人民事起訴報章誹謗。民事庭因相信確有謀殺而判被告無罪。
乙.美式足球明星殺妻案刑事庭判被告無罪。但在死者家人的民事訴訟案中,被告願付大額補償金達成庭外和解。
9.在物質損害的情況下,原告可以就其損失本身索償,但不得就所引致的純經濟損失索償。*****理由純粹是考慮到被告負擔過重。
重要案例「電纜案」:承建商在道路工程中破壞了地底的電纜,導致停電,他不須向受影響商戶的經濟損失作出賠償。但他要向電纜的擁有者作出賠償。
10.替代義務:當某人控制他人時,控制者應對受控者的民事侵權行為負上責任。 舉例:僱主應對僱員在職務範圍內的LT行為負責。理由是僱員在為僱主的利益辦事,並且僱主是較有能力的補償者。
11.製造商就有缺陷的產品須向消費者負上絕對責任。即製造商的過失責任視為不証自明。
案例:公開出售的飲品內發現蝸牛,被告答辯並沒有直接售賣與原告,被告敗訴。
12.對民事侵權控訴的有力答辯形式之一是「原告也有疏忽」。***常見的效益是導致賠償額的降低。此即你衰我也衰,一人輸一D。
常見案例:交通意外中原告未亮停車燈遂為被告所碰撞。
13.棘手的問題是原告亦是侵權者!土地主人對「非法到訪者」並非毫無責任。 例如設置高殺傷力陷阱導致賊匪遭受傷害也要負上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