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009 民事侵權法

民事侵權法 The Law of Torts (註:tort 法文,意指「錯」。)
供稿人 掌門 oct 9,01

Def 刑事罪行指嚴重損害公共安全及社會利益的過錯,因其嚴重性,社會需要主動指控及懲罰犯錯者。
另一方面,民事侵權義務 (註:義務Duty or Liability為技術語詞,意指責任。) 是補償受害人的工具,令他有機會強迫犯錯者補償其過失行為所造成的損害。
因此實際損害 (註:損害可以是人身傷害—–包括肉體和名譽,資產損害或經濟損失。) 是先決條件,犯錯者的過失行為如果沒有造成任何人受損,他沒有任何民事責任,雖然他不一定免於刑事起訴。
(一) 原則:「沒有過失,沒有責任」。 因此一般情況下,責任並不是絕對的。( 註:絕對責任 Absolute Liability意指損害一經發生,行為人絕對要負責任,而不論其如何作為。) 原告需要証明 a 損害由過失行為 (即不當或非法行為) 所做成;b 被告進行了該行為 。故此 (一般情況下) 舉証責任在於原告。
(二) 由a 點推論:雖然造成了損害,但被告的行為不被(法庭)認定為「過失行為」,被告無義務。 案例:駕駛者因閃避路人,傷害原告,法庭判他沒有過失,沒有責任。
(三) 由b 點推論:無法証明 (或有效推定) 過失由被告做成,被告無責任。
(四) 「過失行為」的準則:a違反法規 b 故意或 c疏忽。
(五) 在違反法則的情況下,如損害並非法規所意圖阻止的種類,追討無效。案例:船隻運羊,違規沒有設置圍欄,風浪大作,羊隻墮海。羊主敗訴,因設置圍欄的法規意在阻止傳染病。
(六) 在疏忽的情況下,疏忽行為與損害要有合理的因果關係。這是「近因」或「原因過遠」的問題。(註:即因與果之間有沒有其他因素從中介入的可能性。)
(七) 對於因果成立的判準 (即舉証的標準),刑事法與民事法截然不同。刑事法要求「全無合理的懷疑」,即如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民事法要求衡量所有可能性後,証明某事是比較可能的。 著名案例:美式足球明星殺妻案刑事法庭判被告無罪。但在死者家人的民事訴訟案中,被告願付大額補償金達成和解。
(八) 就如何介定「疏忽行為」,普通法發明了「明理人」resonable man這一概念。即明白事理的人在這種情況下,由於謹慎地考慮可預見範圍內旁人的利益,他會如何行動。如被告通過「明理人」測試 (即通過普通法所訂的合理標準),便不算疏忽。
(九) 「可預見性」相當重要,如損害的造成不在此範圍內,就算被告行為確有疏忽,亦因無須向「不能預見的原告」負責,故無責任。 有名案例:火車服務員不當地推乘客上車,導致包裹墮地,發生爆炸,造成月台另一端有重物跌落,傷害原告。原告敗訴,理由是損害不可預見。
(十) 在物質損害的情況下,原告可以就其損失本身索償,但不得就所引致的純經濟損失索償。理由純粹是考慮到被告負擔過重。 重要案例「電纜案」:承建商在道路工程中破壞了地底的電纜,導致停電,他不須向受影響商戶的經濟損失作出賠償。但他要向電纜的擁有者作出賠償。
(十一) 替代義務:當某人控制他人時,控制者應對受控者的民事侵權行為負上責任。 舉例:僱主應對僱員在職務範圍內的民事侵權行為負責。理由是僱員在為僱主的利益辦事,並且僱主是較有能力的補償者。
(十二) 製造商就有缺產品須向消費者負上絕對責任。即製造商的過失視為不証自明。 案例:公開出售的飲品內發現蝸牛,被告答辯並沒有直接售賣與原告,被告敗訴。
(十三) 根據憲法「三權分立」的原則,政府在政治及行政上(即公共政策層面上)不受司法制裁。(蕭律師註:政府如欲免法律責任,必須有法規明確聲明,否則政府的責任與常人相同,絕無優勢。) 但在實踐操作層面上,政府也應負上民事侵權義務。 掌門(大膽地)舉例:國民不得就三峽工程本身向政府提出民事侵權訴訟,但可就工程進行中的過失行為造成的損害索償。(蕭律師註:此例並不一定恰當。像新界塱原案,受影響者或可根據環保原則向法庭申請,尋求法庭宣判工程無效。)
(十四) 對民事侵權控訴的有力答辯形式之一是「原告也有疏忽」。常見的效益是導致賠償額的降低。
(十五) 棘手的問題是原告亦是侵權者!土地主人對「非法到訪者」並非毫無責任。 例如設置高殺傷力阱導致賊匪遭受傷害也要負上民事責任。

以上學理出自 <民事侵權法概論> 作者 John G Fleming
附記:本文為讀書會演說大綱,a經蕭律師指正,此致謝。b如有錯誤,供稿人當然要負絕對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