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924 代位求償權 Subrogation Right

代位求償權 Subrogation Right
(一) def 代位求償是受保人 (一般即保險公司) 的一種權利,當受保人賠償了投保人的損失之後,他有權以投保人的名義,向有關的第三者索償。
(二) 代位求償主要發生於下列兩種情況:A 投保人的損失起因於第三者的非法行為。最常見的是疏忽行為,在這種情況下,投保人可按民事侵權法向該負有責任人士 (於此即第三者) 索償。 B 投保人與第三者訂有合約,按合約具有索償權利。 其中 A 比 B 較為常見。
(三) 舉例:Shannon 的車子已向輝記保險公司投保,投保額為 x 元。在一次意外事件中,康仔因疏忽而損壞了她的車子,損失程度按公証行評估為 y 元。Shannon 先向輝記索取保險賠償,她所獲的賠償額會是 min ( y , x ) ,即 y 與 x 兩者中之較小者。(原因是投保額為單一索償的上限。) 輝記在賠償了 Shannon 的損失之後,便可以 Shannon 名義按民事訴訟程序向康仔索償。其索償額按法律原則 (過失責任 = 所做成的損失) 當然即為 y 元。輝記的此種權利即為代位求償權。
(四) 受保人在下列三個條件成立下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 a 有關保險合約為一賠償合約。(因此壽險不在此列。) b 投保人具有向有關第三者索償的權利。c受保人已向投保人作出了賠償。
(五) 受保人行使代位求償權向第三者索得的金額如超過賠償給投保人的金額 (由於賠給投保人的金額受限於投保額,此種情況是可以發生的。),其盈餘部分應退還予投保人。
(六) 原因是法律規定:「受保人不可以因行使代位求償權而獲取任何利潤。」*****
(七) 同上例,如 y > x ,輝記應將盈餘部分 ie y – x 元退還予 Shannon。

供稿人 掌門 sep24,01

以上學理出自 <保險精解> 作者 葉志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