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野人讀書會會章修訂版
Date: 21/3/2007
1) 名稱
本會定名為「香港野人讀書會」,英文名稱為「The Hong Kong Wild Men’s Reading Circle」。
2) 會址
本會會址為「香港九龍 荔灣 景麗徑 8 號盈暉臺 第三座 三十三樓 E室」,電郵地址為info@hkwmrc.com,或任何本會執委會決定的地址。
3) 宗旨
本會之宗旨在於:
3.1 培養閱讀及求知風氣;
3.2 透過演說及討論進行學術交流;及
3.3 推展具本會特色的社交文化。
4) 會員
本會設有兩類會籍:資深會員 及 普通會員。
(甲) 普通會員 Junior Member (簡稱為 JM)
4.1 凡符合下列所有條件之人士可申請成為本會普通會員:
a) 年滿18歲;
b) 曾出席3次讀書會活動,其中最少2次為學術聚會;
c) 獲一名資深會員推薦;及
d) 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並獲本會執委會多數票通過。
4.2 普通會員有權出席資深會員議會會員大會,惟無議事及投票權。
4.3 資深會員以書面通知執委會後,可轉為普通會員。
(乙) 資深會員 Senior Member (簡稱為 SM)
4.4 凡符合下列所有條件之人士可申請成為本會資深會員:
a) 已為本會普通會員一年;
b) 於24個月內,曾出席本會活動10次,其中最少5次為學術聚會;
c) 獲2名資深會員推薦,其中一名推薦人須為執委(每名資深會員每年推薦資深會員名額上限為2名);
d) 曾於2次學術聚會發表演說;及
e) 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並獲本會執委會三分之二大多數票通過。
4.5 資深會員為資深會員議會當然成員,有權出席所有資深會員議會會員大會,參與議事及投票。
(丙) 通訊
4.6 所有會員均須呈交有效之電郵地址及地址,如有更動,須盡快通知本會。本會有權以電郵或郵件方式發送一切通告及文件。
4.7 本會之網頁為http://www.hkwmrc.com。本會執委會有權隨時更改網頁。
(丁) 會費
4.8 會員須於入會時繳交入會費。
4.9 會員須繳交該年度年費。
4.10 本會執委會有權決定上述4.8及4.9節之收費額。
4.11 上半年度入會者須繳交全年年費;下半年度入會者年費減半。
4.12 資深會員轉為普通會員後,該年度之會費差額將不獲退還。
4.13 普通會員轉為資深會員後,毋須補交該年度之會費差額。
(戊) 開除會籍
4.14 下列任一情況下,本會執委會有權開除任何會員之會籍,所收會費概不退還:
a) 該會員違反會章或資深會員議會的決議;或
b) 該會員作出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
4.15 資深會員議會以三分之二大多數票議決,不必具備任何理由,有權開除任何會員會籍,所收會費概不退還。
5) 資深會員議會(簡稱為SM議會)
(甲) 組織
5.1 由全體資深會員組成之資深會員議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乙) 周年會員大會
5.2 本會執委會須於每年度首十周內召開周年會員大會。
5.3 周年會員大會須通過或不通過上年度的財務報告。
5.4 周年會員大會須決定該年度本會執委會成員人數,惟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及不得多於十二人。
5.5 周年會員大會須選出本會執委會成員,惟成員必須為資深會員。
(丙) 特別會員大會
5.6 特別會員大會由本會執委會召開,或依據下述5.7、6.13.a、6.13.b、6.14、6.18及6.23節規定召開。
5.7 三分二之資深會員聯署有權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丁) 會議規則
5.8 會員大會法定人數為資深會員人數的三分之一;惟下述5.9節情況除外。
5.9 如遇不足法定人數造成流會,本會執委會須於四周內再次召開會議;屆時出席之資深會員人數即為法定人數。
5.10 會員大會之開會通知連議程須於會議一周前發出。
5.11 會員大會由會長任主席;如會長缺席,由出席的資深會員互選一人出任主席。
5.12 資深會員於表決議案時每人擁有一票投票權;如遇正反雙方票數相等,主席有權投決定性一票。
5.13 會員大會會議須由本會秘書作記錄;如秘書缺席,由會議主席指派一名資深會員負責。本會須存檔所有會員大會會議記錄。
5.14 會員大會之會議紀錄須於四周內發送予全體會員。
6) 執委會
(甲) 組織及權責
6.1 執委會為本會之決策和執行機構。
6.2 執委會任期為一年,直至周年會員大會選出下屆執委會後自動解散。
6.3 執委會成員 (簡稱為「執委」) 人數必須由資深會員議會決定。
6.4 執委由資深會員議會選舉產生;惟下述6.13.a及6.14節情況除外。
6.5 執委會須於選出後兩周內召開會議,互選出本會的會長、秘書及財政。
6.6 會長、秘書及財政須由三位不同執委出任,不得兼任。
6.7 執委會有權委託會員或非會員處理各類會務,受託人直接向執委會負責。
6.8 執委會有權決定所有本會舉辦活動之收費額。
6.9 所有執委會文件由秘書擬訂,發出及存檔。社團印章由秘書保管。
6.10 如執委會認為秘書未能履行職務,會長須指派一名執委暫時代行,並於四周內召開執委會互選秘書。
6.11 所有日常會計賬務由財政負責。財政須於下屆周年大會上提交及解釋財務報告;該報告須連同周年大會開會通知一併發出。
6.12 如執委會認為財政未能履行職務,會長須指派一名執委暫時代行,並於四周內召開執委會互選財政。
6.13 關於執委辭任或去世:
a) 除會長外,任何執委辭任或去世,會長須於四周內委任資深會員補替;如會長於四周內仍未能委任資深會員補替,執委會即自動解散,任何三名資深會員聯署有權召開資深會員議會特別會員大會重新選出執委會。
b) 如會長辭任執委職務或去世,執委會須於四周內召開資深會員議會特別會員大會重新選出執委會。
6.14 除會長外任何執委如連續三次未能出席會議,執委會有權將之辭退,會長須於四周內委任資深會員補替;如會長於四周內仍未能委任資深會員補替,執委會即自動解散,任何三名資深會員聯署有權召開資深會員議會特別會員大會重新選出執委會。
6.15 如會長辭任會長職務,執委會須於四周內召開會議互選會長。
6.16 如秘書辭任秘書職務或去世,執委會須於四周內召開會議互選秘書。
6.17 如財政辭任財政職務或去世,執委會須於四周內召開會議互選財政。
6.18 如超過三分之一執委於同一天內辭任,執委會即自動解散,任何三名資深會員聯署有權召開資深會員議會特別會員大會重新選出執委會。
(乙) 會議規則
6.19 除每屆執委會第一次會議外,所有執委會會議由會長召開;惟下述6.20節情況除外。
6.20 如遇會長不能履行職務,秘書有權召開執委會會議。
6.21 會議法定人數為總成員的三分之二。
6.22 如遇不足法定人數造成流會,須於兩周內再次召開會議。
6.23 如執委會連續流會三次,即自動解散,任何三名資深會員聯署有權召開資深會員議會特別會員大會重新選出執委會。
6.24 所有執委會會議之開會通知連議程須於會議三天前發出。
6.25 會長為執委會會議之主席;如會長缺席,由出席會議之執委互選主席。
6.26 執委於議案表決時每人擁有一票投票權;如遇正反雙方票數相等,主席有權投決定性一票。
6.27 執委會會議須由秘書作記錄;如秘書缺席,由會議主席指派一名資深會員負責。本會須存檔所有執委會會議記錄。
7) 財務
7.1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7.2 經執委會議決,本會可向不超過兩所本港銀行開設一個或多個本會名義的戶口。
7.3 執委會須選出不超過四位執委,其中任何兩人聯署有權簽發支票或提取款項。
7.4 本會不得負債超過港幣一萬元。
7.5 在執委會同意下,本會可接受任何人士或團體捐贈款項或實物。
8) 修章
8.1 執委會可通過動議委任修章委員會,負責起草修章建議案,惟所有修章委員會成員均須為資深會員。
8.2 執委會收到修章建議案後,須於四周內召開資深會員議會特別會員大會討論及通過該建議案。
8.3 修章建議案須連同資深會員議會特別會員大會開會通知一併發出。
8.4 修章建議案須於資深會員議會特別會員大會上以三分之二大多數票通過。
9) 解散
9.1 執委會可通過議案召開資深會員議會特別會員大會解散本會。
9.2 解散本會動議須於依據9.1所召開之資深會員議會特別會員大會上以三分二大多數票通過。
9.3 本會解散動議通過後,所有資產不得在會員間進行分配,而必須捐贈予同類非牟利機構或任何慈善機構。